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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那个关于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敬** 山东-泰安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4.11 06:02:53 31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拘留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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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咨询的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律师告诉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未遂形态。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用追究轻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轻伤的故意,而且不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形,仍然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定故意伤害罪,结合未遂犯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2018-04-11 06:0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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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规定,故意伤害犯罪分两款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伤情的故意伤害罪,我们称之为轻伤,第二款规定了致人重伤以上的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未遂形态,如仅就此条法条来回答故意伤害罪未遂形态的与否,则显得过于轻率,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在多年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论,从司法实践的判决案件中调查可以得知,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判决几乎没有。
为了进一步探讨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笔者将从《刑法》第234条规定的犯罪作以阐述:
《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是一般伤情的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不存在未遂形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想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结果,但在侵害实际中未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结果,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同时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未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结果,往往较难确定其伤害的故意,即使得以证明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有伤害行为,但也因其是轻微伤而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是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此款规定有无未遂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此款规定是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就刑法理论而言,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笔者认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也就不存在未遂。但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即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重伤故意,并已经着手实施了重伤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重伤,包括造成轻伤、轻微伤、以致无伤,都应按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论处。
另外,《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是属于结果加重犯,同款中故意伤害的致人重伤均属于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呢?笔者认为,行为人以轻伤的故意而实际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而行为人以重伤的故意,实施了重伤的行为,实际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或没有重伤的结果,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同时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那么故意伤害罪中的间接犯罪也就不可能存在未遂形态。

2018-04-11 06:0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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