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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未满八周岁孩子在下午上学后第一节课,我家孩子发现自己铅笔在同桌手里,并拿出自己铅笔与其比较比较两次后我家孩子从同桌手里拿过铅笔又进行比较,同桌直接夺过铅笔并回头在回过头瞬间戳伤自己眼睛,事发时老师也并为发现,也未制止,事发后三个月受伤孩子找到学校,请问我家孩子有责任吗
两个孩子都未满八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家孩子正常比较铅笔无主观故意致害,同桌受伤是其自身回头动作所致,你家孩子通常无直接责任。但学校在上课期间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有一定管理失职。可和对方家长、学校协商,看能否共同分担部分费用,若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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