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均于1988年出生的农某和曾某自由恋爱后,因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一直走不进婚姻的殿堂,但两人已暗结了爱情的结晶。2007年10月4日,他们的儿子曾某磊出世了。孩子出生后,两人曾在农某的家同抚养儿子曾某磊一段时间。由于两人同居时都很年轻,儿子出生后两人因各种原因产生了很多矛盾。2009年1月8日起,曾某把曾某磊丢给农某抚养,自己返回凭祥市上石镇上石村居住,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年青母亲农某则带着儿子继续在龙州县逐卜乡弄岗村生活至今。曾某自离开母子俩后一直没有给过一分抚养费,为此,农某到凭祥市,请求裁决曾某磊由其携带抚养,曾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6400元至18岁(400元月×12个月×18年),缴纳曾某磊18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解答如下,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再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3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作出处理。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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