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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的时间与范围是什么

陈* 黑龙江-双鸭山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16 02:58:33 351人阅读

家务劳动补偿的时间与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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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务劳动补偿需在离婚时提出,这是法定的时间节点,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才有权利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2)补偿范围涵盖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补偿是对家务劳动付出方因承担家务而职业发展受限、收入减少的经济弥补,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3)精神补偿也会被纳入考量,因为长期承担家务会使付出方丧失自我发展机会,承受精神压力。
(4)家务劳动补偿需以书面方式提出,最终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提醒:
申请家务劳动补偿要注意在离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16 10: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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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获得家务劳动补偿,要在离婚时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请求。
(二)在准备请求时,收集能证明自己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职业发展受限以及收入减少等相关证据,如工作业绩证明、收入流水等,以便法院综合婚姻持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与时长、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补偿数额。
(三)在请求中不仅要考虑物质补偿,也要提及因长期承担家务丧失自我发展机会、遭受精神压力等方面的精神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16 09:3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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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务劳动补偿需在离婚时书面提出,婚姻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付出多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2.补偿范围涵盖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补偿针对因家务劳动导致职业发展受限、收入减少的情况;精神补偿考虑到付出方丧失自我发展机会、承受精神压力。
3.补偿数额由法院综合婚姻时长、家务劳动强度和双方经济状况等确定。

2026-01-16 08:1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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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家务劳动补偿需在离婚时以书面方式提出,范围涵盖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数额由法院依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才有权利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范围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维度。物质补偿是对家务劳动付出方因承担较多家务,致使职业发展受限、收入减少的经济弥补,法院会综合婚姻持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与时长、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数额。精神补偿则考虑到付出方因长期承担家务丧失自我发展机会、承受精神压力的情况。并且,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判决。如果遇到家务劳动补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06:3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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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需在离婚时以书面方式提出,范围涵盖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才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1.物质补偿是对家务劳动付出方在婚姻期间因承担较多家务,导致职业发展受限、收入减少的经济补偿。法院会综合婚姻持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与时长、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2.精神补偿方面,考虑到长期承担家务使付出方可能丧失自我发展机会,遭受精神压力,补偿时也会予以考量。

建议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在婚姻期间注意保留自身为家庭付出的相关证据,如职业发展受限的证明、家务劳动的记录等,以便在离婚时能更好地争取合理补偿。

2026-01-16 04:42:4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管辖的种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一)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二)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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