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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闹住院费用谁承担

陈* 陕西-咸阳 离婚咨询 2026.01.14 00:15:22 460人阅读

离婚女方闹住院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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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有扶养义务,不过此义务限于正当生活或疾病需求。若女方住院是自身无理取闹导致,像情绪激动引发疾病或故意自伤,且男方无过错,费用由女方自行承担;若因双方冲突中男方侵权行为,如动手造成女方人身损害,男方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2.双方离婚后,不再有扶养义务。若女方住院与男方无关,男方无需担责;若男方存在侵权行为,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3.判断男方是否担责需结合具体事实,重点看女方住院原因是否与男方过错有关,以及费用是否在正当扶养范畴内。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发生纠纷时,双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现场视频等,以便明确责任。
2.若对责任认定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寻求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14 0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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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责任,不过这个责任主要是针对正常生活开销或者生病治疗的需求。要是女方住院是因为自己无理取闹,像情绪过于激动引发疾病或者故意伤害自己,而男方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住院费用就得女方自己出。
2.如果女方住院是因为在双方冲突中男方实施了侵权行为,比如男方动手伤害了女方,导致女方身体受伤,那男方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女方的医疗费等损失。
3.要是夫妻已经离婚,双方就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了。要是女方住院和男方没有关系,男方就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男方实施了侵权行为,那男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判断男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得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重点在于看女方住院的原因和男方的过错有没有关联,以及费用是不是在合理的扶养范围之内。

2026-01-14 04:5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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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相互负有扶养义务,不过这种义务是针对正当生活或疾病需求。若女方住院是自身无理取闹造成,像情绪激动引发疾病或故意自伤,且男方无过错,那么费用由女方自行承担。
(2)要是女方住院是双方冲突中男方侵权行为导致,比如男方动手造成女方人身损害,男方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3)夫妻离婚后,双方不再有扶养义务。若女方住院与男方无关,男方无需担责;若男方存在侵权行为,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判断的关键在于住院原因是否和男方过错有关,以及是否属于正当扶养范畴内的费用。

提醒:遇到此类情况需准确判断住院原因和责任归属,不同情形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4:0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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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女方住院是自身无理取闹导致,如情绪激动引发疾病或故意自伤,男方无过错,费用女方自行承担。女方应理性控制自身情绪,避免因不当行为产生不必要费用。
(二)若女方住院是双方冲突中男方侵权行为所致,如男方动手造成女方人身损害,男方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男方应克制自己行为,避免冲动侵权。
(三)若已离婚,女方住院与男方无关时男方不担责;若男方存在侵权行为则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在离婚后应保持适当界限,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14 02:5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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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存续期间女方住院费用承担需看住院原因是否与男方过错相关及是否属正当扶养范畴;离婚后,女方住院与男方无关时男方不担责,男方侵权则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存续期间相互有扶养义务,此义务针对正当生活或疾病需求。若女方因自身无理取闹如情绪激动致病或故意自伤住院,且男方无过错,费用女方自行承担。若因男方侵权行为致女方住院,男方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离婚后,双方无扶养义务,女方住院与男方无关时男方无需担责,若男方存在侵权行为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判断需结合实际情况,核心在于明确住院原因和男方过错关联以及费用是否在正当扶养范围内。若遇到此类复杂情况难以判断责任承担,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4 01:52: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解答如下,  两夫妻打离婚官司,双方都表示不愿抚养孩子。近日,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后双方“消失”,孩子被丢给大伯,而大伯也不愿养孩子,最后将其送到。  夫妻闹离婚都不愿抚养孩子  2001年,A和李女士在大连打工时认识,2003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最初,两夫妻感情不错,可在2011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之后李女士离家外出,一直分居。  2011年9月,李女士向朝阳县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事后两人也没能和好,一直分居至今,也因为此,李女士再次向提起离婚诉讼。  近日,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李女士和A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名子女,证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11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至今未能和好,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李女士要求与丈夫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孩子希望跟父亲一起生活,判决男孩由A抚养,李女士付给孩子抚养费至孩子生活时止。  可令人意外的是,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不愿抚养孩子,也没上诉。  父母“消失”男孩暂由大伯抚养  宣判后,孩子的父亲A就没了音信,孩子母亲李女士将孩子送到前夫的哥哥家后也下落不明。多方查找,仍然没有双方的任何消息。  可孩子的大伯也不愿意抚养孩子,遂将孩子送到朝阳县人民。  工作人员对孩子大伯耐心做调解工作,最终孩子大伯同意暂时抚养孩子。因孩子大伯居住在朝阳市内,而孩子在喀左县读书,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孩子大伯请求帮忙为孩子办理转学。  父不履行养子义务可追刑责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处理此案件的法官说,父母离婚后,如果父母不能考虑子女的感受和成长利益,社会又不能给予父母离异的子女应有的社会关心和关爱,孩子今后的成长令人担忧。  辽宁律师李某某表示,应该按照宣判执行,父亲养孩子,母亲拿抚养费,暂时还不算遗弃,没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大伯抚养的话,所产生的费用都要由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某说,父母都不要孩子对孩子成长影响非常大,如果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间长了,可以追究他刑事责任,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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