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西法律咨询 > 忻州法律咨询 > 忻州夫妻债务法律咨询 > 离婚后知晓对方网贷债务要怎么解决

离婚后知晓对方网贷债务要怎么解决

尚* 山西-忻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3 12:34:34 428人阅读

离婚后知晓对方网贷债务要怎么解决

其他人都在看:
忻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忻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网贷债务,关键在于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法律,夫妻共同债务需符合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
2.若网贷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自己未签字或事后未追认,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为对方个人债务,无需承担。若债权人要求承担,可向法院提交网贷资金流向记录、未参与借款证明等证据,证明非共同债务。
3.若债务发生在离婚后,与自己无关,无需处理。
4.解决措施和建议:不要随意追认债务,以防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遇到债权人追偿,积极应诉并提交证据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14:54:01 回复
咨询我

1.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期间有网贷债务,首先要确定这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得是双方一起签字,或者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生产经营。
2.要是网贷债务产生于婚姻期间,但你没签字也没事后认可,钱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就是对方的个人债务,你不用管。要是债权人让你还钱,你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像网贷资金流向记录、你没参与借款的证明,来证明这不是共同债务。
3.如果债务是离婚后才产生的,那就和你没关系,不用处理。
4.注意别随便承认这些债务,不然可能会被当成共同债务人。要是债权人来追债,要积极去法院应诉,提交证据反驳,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6-01-13 14:08:0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网贷债务,关键在于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满足共债共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为共同债务。
(2)若未签字或事后未追认,且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为对方个人债务,无需承担。当债权人主张时,可向法院提交网贷资金流向记录、未参与借款的证明等证据来证明非共同债务。
(3)若债务发生在离婚后,与自身无关,不用处理。

提醒:
不要随意追认债务,避免成为共同债务人。遇到债权人追偿,要积极应诉并提供证据抗辩。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3:22:54 回复
咨询我

(一)判断债务性质,若网贷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自己未签字或事后未追认,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对方个人债务不用承担;若发生在离婚后,与自己无关无需处理。
(二)面对债权人主张承担责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债务非共同债务,如网贷资金流向记录、未参与借款的证明等。
(三)不随意对债务进行追认,避免成为共同债务人。
(四)遇债权人追偿积极应诉,提交证据抗辩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13 13:18:2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姻存续期间网贷债务,需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字、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对方个人债务,离婚后债务与自己无关,勿随意追认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若网贷债务在婚姻期间,但自己未签字或事后追认,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是对方个人债务,无需承担。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时,可向法院提交网贷资金流向记录、未参与借款证明等证据。若债务发生在离婚后,自然与自己无关。随意对债务进行追认,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所以,如遇债权人追偿,要积极应诉并提交证据抗辩,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处理此类债务问题上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3 13:13:43 回复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但是,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最高院在2001年的诉讼解释中特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最高院当初制定系列诉讼解释只是权宜之计,由于这些解释对既有的债权转让规则做了很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是“非常谨慎的”,制定这些解释也是处在特定的政策背景下。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