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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数额怎么认定

唐* 江苏-徐州 商标咨询 2026.01.11 12:21:24 344人阅读

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数额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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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得收入为实际收到的违法款项,应得收入为虽未实际收取但依据约定应当获得的违法款项。

(2)未销售货值金额的计算需遵循特定规则。若商品有标价或能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按该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没有标价且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则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多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且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需累计计算。累计时需将各次行为的金额相加,作为整体违法金额。

(4)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或均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应在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例如已销售金额达到较低量刑标准,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较高标准时,按较高标准处罚并酌情从重。

提醒:
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时,需清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的计算方式及累计规则,避免因忽视相关规定导致承担更重法律责任。若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存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11 15: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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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销售金额的认定范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包含销售假冒商品后实际获得的收入以及应当获得但尚未拿到的全部违法收入。

(二)掌握未销售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优先按照商品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如果没有标价且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就按照被侵权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注意多次行为的金额累计规则。多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若之前未被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需要累计相加计算。

(四)了解量刑幅度的适用方式。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处于不同量刑幅度,或者都处于同一量刑幅度时,应在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一)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四)已销售的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026-01-11 14:1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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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指销售该类商品后实际获得的收入,以及本该获得却尚未拿到的全部违法收入总和。

未销售的假冒商品货值,优先按标价或已核实的同款侵权商品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若无标价且无法查清实际售价,就按被仿冒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多次实施该行为且未被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销售金额与未售货值需累计计算。

已售金额与未售货值若分属不同量刑幅度,或同属一个幅度,均按处罚较重的档次酌情从重处罚。

2026-01-11 13:3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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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包含所得及应得违法收入,未销售货值有法定计算方式,多次未处理行为金额累计,已售与未售货值达不同或同一量刑幅度时从重处罚。
法律解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计算需遵循明确规则。销售金额指销售假冒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未销售货值金额计算方式分三类,一是按标价计算,二是按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三是无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时,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该行为且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或均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若对该罪的金额认定、累计规则或量刑标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解答。

2026-01-11 12:5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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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及货值金额的认定、累计规则与量刑处理有清晰的法律逻辑。

1.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的计算需遵循特定标准。销售金额指销售假冒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未销售货值金额优先按照标价或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则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多次实施相关行为的金额需累计计算。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应累计相加,以全面评价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已销售与未销售金额的量刑需结合幅度从重。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或均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应在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体现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

2026-01-11 12:41:59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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