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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有什么证据

付* 湖北-十堰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11 08:30:34 381人阅读

提出辞职有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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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防范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的后续争议,需有能明确体现辞职意思表示及时间的证据。证据形式丰富多样,每种都有其特点和要求。
2.以下是具体的证据形式及相应建议:
-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签收证明,或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申请已送达单位。
-通过电子邮件或单位内部办公系统提交辞职申请,留存发送成功的系统记录或截图,且内容要明确提及辞职意愿及日期,保证证据完整有效。
-采用邮寄方式提交辞职信,使用挂号信或EMS,在邮寄凭证上注明文件名称为辞职信,并保留回执单,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
-留存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记录,如完整的微信、短信记录;若有录音资料,要确保获取过程合法,且内容清晰体现辞职事实。
-填写用人单位制式离职申请表后,留存经用人单位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作为离职申请已获认可的证据。

2026-01-11 1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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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时,可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签收证明,或在申请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2.若通过电子邮件或单位内部办公系统提交辞职申请,要留存发送成功的系统记录或截图,且内容要明确包含辞职意愿和日期。
3.选择邮寄方式提交辞职申请,应使用挂号信或EMS,在邮寄凭证上注明文件为辞职信,并保留好回执单。
4.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记录要完整留存;录音资料获取过程要合法,内容需清晰体现辞职事实。
5.填写用人单位制式离职申请表后,要留存经用人单位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这些证据要能明确体现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意思和时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026-01-11 09:4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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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提出辞职时,证据留存至关重要。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签收或盖章,能直观证明提交事实与时间。
(2)邮件或办公系统提交辞职申请,留存系统记录或截图,可清晰呈现辞职意愿和提交时间,且电子记录具有一定客观性。
(3)邮寄辞职信,用挂号信或EMS并注明文件名称,保留回执单,能提供邮寄轨迹和签收证明,保障证据效力。
(4)与单位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合法获取的录音,完整留存可体现辞职事实,增强证据的关联性。
(5)填写制式离职申请表留存盖章或签字复印件,能证明单位对辞职的认可。

提醒:劳动者需妥善保存各类辞职证据,确保其能明确体现辞职意思和时间。不同情况证据效力有别,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11 08:5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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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时,向用人单位索要签收证明,若无法提供签收证明,让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二)通过电子邮件或单位内部办公系统提交辞职申请,留存发送成功的系统记录或截图,且内容要明确包含辞职意愿和日期。
(三)用挂号信或EMS邮寄辞职信,在邮寄凭证上注明文件是辞职信,并保留好回执单。
(四)留存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完整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录音资料获取过程要合法,内容清晰体现辞职事实。
(五)填写用人单位制式离职申请表后,留存经用人单位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提出辞职的证据形式,均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可在争议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26-01-11 08:4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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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提出辞职的证据形式有书面申请签收证明或盖章复印件、电子申请系统记录或截图、邮寄的挂号信或EMS回执单、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合法录音)、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制式离职申请表复印件,且要明确体现辞职意思与时间。
法律解析: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提出辞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明确的辞职证据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书面申请的签收证明或盖章复印件可直观证明用人单位已收到辞职申请;电子申请的记录和截图能固定辞职的时间和内容;邮寄的回执单是邮寄辞职信的有力证据;沟通记录能反映劳动者提出辞职的过程;制式离职申请表的确认件也是有效的证据。这些证据形式都有助于在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中确定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事实和时间。如果在辞职过程中遇到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或者不清楚如何收集有效的辞职证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1 08:40: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该书面通知应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劳动者也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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