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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是谁

郑** 内蒙古-呼和浩特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08 08:42:22 454人阅读

死亡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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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为受害人近亲属。依据法律,赔偿权利人涵盖直接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存在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时,第二顺序近亲属无原告资格。近亲属需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近亲属应及时了解自身权益,在发生死亡人身损害事件后,尽快确定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
-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应尽快共同收集证据,如医疗记录、死亡证明等,以便主张赔偿。
-若对赔偿事宜存在疑问或纠纷,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6-01-08 13: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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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原告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赔偿权利人包含直接因侵权等致害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近亲属涵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要是有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存在,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就没有原告资格。
3.近亲属要作为共同原告去起诉,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赔偿。

2026-01-08 12: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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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中,原告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这明确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2)近亲属涵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有优先主张赔偿的权利。若存在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第二顺序近亲属不具备原告资格。
(4)近亲属需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提醒:近亲属在主张赔偿时,要注意按法定顺序和共同诉讼要求进行。不同案情赔偿项目和数额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1:4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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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近亲属范围,确定赔偿权利人。了解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近亲属范畴。
(二)确定原告顺序。若存在配偶、父母、子女这些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由他们作为原告主张赔偿,第二顺序近亲属此时无原告资格。
(三)共同诉讼。近亲属应一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026-01-08 10:0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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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死亡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告为受害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有第一顺序时第二顺序无原告资格,近亲属应共同起诉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包含直接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涵盖配偶、父母、子女等。在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优先参与。若存在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第二顺序近亲属则不具备原告资格。并且,所有符合条件的近亲属需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来主张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合理分配。若在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08:43:22 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受害人死亡,谁是原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正确认定和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操作都大有裨益的。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我们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论处。(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原因,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没有致人死亡的情形。(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重伤或轻伤,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因行为人的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但构不成间接故意,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5)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被害人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行为人与被害人死亡系其他因素介入,行为人的责任已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只对其肇事行为负责。(6)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7)行为人肇事后,下车抢救被害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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