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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共同经营生意财产怎么分割

杨** 天津-滨海新区 同居咨询 2026.01.07 12:08:08 454人阅读

同居共同经营生意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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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生意所得财产通常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处理这类财产分割时,首先看双方有无财产分割的书面约定,有约定就依照约定进行分割。
2.若没有约定,则需区分财产性质:若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但双方共同经营,出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经营收益按一般共有进行分割;若双方共同出资且共同经营,出资及收益均按一般共有处理。
3.法院在分割时会结合双方出资比例、经营贡献大小、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份额。
4.主张共有财产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财产是共同经营所得以及各自的贡献。若无法举证证明财产归属或贡献比例,可能会按均等份额分割,或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同居双方在共同经营生意前,最好签订书面的财产分割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在经营过程中,注意保留出资、经营等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分割财产时能证明自己的贡献。

2026-01-07 19: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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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时一起做生意赚的钱,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先看双方有没有关于财产分割的书面约定,要是有约定,就按约定来分割财产。
2.要是没有约定,就得区分财产性质。要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但两人一起经营,那么出资的部分还是算个人财产,经营赚的钱按一般共有来分割;要是两人一起出资一起经营,出资和赚的钱都按一般共有处理。
3.法院分割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对经营的贡献大小、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4.谁主张财产是共有财产,谁就要负责拿出证据,证明财产是共同经营赚的,以及各自的贡献是多少。要是没办法证明财产归属或者贡献比例,可能会按相等的份额分割财产,或者要承担因为拿不出证据而带来的不利结果。

2026-01-07 17:3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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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生意所得财产通常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双方有财产分割的书面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区分财产性质。若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但双方共同经营,出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经营收益按一般共有分割;若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及收益均按一般共有处理。
(3)法院在分割时,会结合双方出资比例、经营贡献大小、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份额。
(4)主张共有财产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财产是共同经营所得以及各自的贡献。若无法举证证明财产归属或贡献比例,可能会按均等份额分割,或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提醒: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要保留好出资、经营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分割财产时能证明自己的贡献,避免因举证不能遭受损失,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5:5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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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财产分割书面约定,按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二)无约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但双方共同经营,出资部分归个人,经营收益按一般共有分割;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及收益都按一般共有处理。
(三)分割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出资比例、经营贡献大小、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份额。
(四)主张共有财产一方要举证证明财产是共同经营所得及各自的贡献,无法举证可能按均等份额分割或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26-01-07 14:0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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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生意所得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区分情况处理,法院综合判定份额,主张方需举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生意财产的分割有明确规则。先看有无书面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分割。若无约定,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但双方共同经营,出资属个人,经营收益按一般共有分割;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及收益都按一般共有处理。法院在分割时会结合出资比例、经营贡献、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定份额。同时,主张共有财产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财产为共同经营所得及各自贡献。若无法举证财产归属或贡献比例,可能会按均等份额分割或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您在同居财产分割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7 13:19:4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酌定判决(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一)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这个“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2002年版)第58-6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2011年第22期《人民司法》所刊登的一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2、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情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则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亦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至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方式得到统一: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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