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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流程有哪些

文** 甘肃-金昌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7 13:41:16 338人阅读

企业破产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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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阶段。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交债权存在及到期未获清偿的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时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相关文件。

(2)法院受理与管理人指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经营事务等。管理人需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同时负责管理企业日常事务,防止财产流失。

(3)债权申报与审查。管理人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明确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提交债权证明材料。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4)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核查债权、讨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决定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等。会议决议需经法定比例的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

(5)重整或和解程序。若企业具备挽救可能,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执行;若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企业按协议履行清偿义务。

(6)破产清算程序。若无法进行重整或和解,管理人将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顺序为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7)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

提醒:
债权人需及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可能丧失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债务人应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6-01-07 19: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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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阶段,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供债权存在及到期未获清偿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二)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将接管企业财产、经营事务等。企业需配合管理人工作,如实提供财务资料和经营信息,不得隐匿或转移财产。

(三)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明确债权金额、性质等内容,逾期未申报可能影响债权的清偿权益。

(四)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相关方需参与核查债权、表决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等事项,积极行使自身权利。

(五)若进入清算程序,破产财产将按法定顺序清偿,企业需配合管理人完成财产变价等工作,保障清偿程序合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6-01-07 17:3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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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启动:企业自身或债权人均可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供债权真实存在且到期未获清偿的证明材料。

管理人接管:法院受理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财产与经营事务,同时需调查财产状况并出具详细报告。

债权申报审查: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对申报内容核查后整理形成债权清单。

债权人会议: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清单、表决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等事项。

重整或和解:若企业有重整可能,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通过后执行;无法重整可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清算清偿:无法重整和解时进入清算,财产变现后按顺序清偿:先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再依次付职工薪资、社保税款,最后还普通债权。

程序终结:清偿完毕或无财产可分,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026-01-07 16:4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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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企业破产需依照法定流程进行,从申请受理到终结注销各环节均有明确法律规范,需严格遵守。
法律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流程包括以下关键环节。一是申请与受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时需证明债权存在且到期未获清偿;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企业财产及经营事务,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二是债权申报与审查,管理人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后,管理人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三是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核查债权,讨论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等事项。四是重整、和解或清算,若企业有重整可能,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后执行;无法重整或和解则进入清算程序,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最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若企业或相关方对破产流程中的具体操作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流程合规。

2026-01-07 15:3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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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需遵循法定流程推进,涵盖申请受理、管理人履职、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或和解、清算清偿及程序终结等环节,各环节均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申请与受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供债权存在且到期未获清偿的证明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的财产、经营事务等核心事项。

2.管理人履职。管理人需全面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同时负责后续债权申报的通知与审查工作。

3.债权申报与审查。管理人会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审查后编制债权表。

4.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需完成核查债权、讨论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等事项。

5.重整或和解程序。若企业具备重整条件,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后执行;若无法重整,也可尝试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债务问题。

6.破产清算与清偿。若重整或和解均无法实现,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7.程序终结与注销。债务清偿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正式终止法人资格。

2026-01-07 14:47: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指定管理人。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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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9 8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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