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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要担责

袁** 黑龙江-鹤岗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7 13:14:50 472人阅读

有限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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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担责要分情况。足额出资且无不当行为的股东无需额外担责;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若股东足额完成出资且无违规行为,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责任已随出资履行完毕,无需额外担责。而当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像认缴未实缴或抽逃出资时,即便公司破产,股东仍需就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处理公司破产及股东责任问题时,法律关系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7 18: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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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担责要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若股东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且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无需额外担责。
2.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认缴出资未实缴或抽逃出资,即便公司破产,股东仍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股东应严格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避免出现未实缴或抽逃出资情况。
2.股东要合法合规经营,杜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3.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股东出资和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6-01-07 17:4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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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担责要分情况来看。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承诺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负责。
2.要是股东已经按照承诺足额交了出资,也没有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那么公司破产清算完成后,股东不用再额外承担责任。
3.若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比如承诺的出资没实际缴纳,或者抽逃了出资,就算公司破产了,股东还得在没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另外,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1-07 16:1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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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且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行为时,公司破产清算完毕,股东无需额外承担责任。
(2)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认缴出资未实缴、抽逃出资等,即便公司破产,股东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股东应按规定足额出资,避免抽逃出资等行为,切勿滥用相关权利,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5:3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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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已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且无滥用行为,无需额外担责,正常进行破产清算即可。
(二)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认缴未实缴或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尽快补足出资。
(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1-07 14:04: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企业只有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所以在法人人格消灭前的破产或清算,以法人财产来承担的也是一种法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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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1 14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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