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后,侦查无固定统一期限,但需遵守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
(四)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侦查阶段没有统一固定的期限,具体时长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情况复杂导致期限届满无法完成侦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述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结论:解除取保候审后侦查无固定统一期限,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解除取保候审后,侦查活动的期限没有固定统一标准,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受法律约束。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如果在解除取保候审后对侦查期限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解除取保候审后,侦查并无固定统一的期限要求,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限及延长规则。
1.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述期限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时,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3.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依照上述规定延长后仍无法侦查终结的,可再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法律分析:
(1)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但该阶段并无固定统一的侦查期限。若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侦查期限不受逮捕后羁押期限的限制,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证据收集情况推进侦查工作。
(2)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4)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述延长后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5)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提醒:
解除取保候审后,侦查进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若后续被逮捕,应关注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如对案件侦查期限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具体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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