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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中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单位是谁啊?

周** 新疆-伊犁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4.09 14:35:31 2965人阅读

行政处罚的严厉性,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请问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单位是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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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当以书面审核为主。但是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等方式,还可以会同案件调查部门联合调查取证。

2018-04-09 14:4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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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中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由省厅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厅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2018-04-09 14:37:31 回复

第一条为保证我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是指厅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本机关案件调查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依照行业规范,对所属会员予以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但是,行业协会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移送本机关处理的案件除外。
医生说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是什么的解答,望采纳谢谢。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对个人罚没款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对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款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疑难以及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案件承办人认为依法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需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需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权限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承办部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法制审核予以通过。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三)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四)对于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于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局法制机构提交集体讨论。具体议事规则适用《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则》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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