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债权人,在考虑是否需要担保人时,要全面评估抵押房产价值与债权的匹配度,若房产价值明显低于债权,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若对房产价值有疑虑或存在其他风险,也可要求提供担保人。
(二)如果是债务人,若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人,应积极寻找合适的担保人,同时可与债权人协商,争取以其他方式增加债权保障,减少对担保人的依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结论:
房产抵押并非必然排除担保人,是否需要担保人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房产抵押属于物的担保,债权人可就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债权。是否设置担保人即保证担保,主要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若债权人觉得抵押房产价值足以覆盖债权,仅接受房产抵押即可;若认为房产价值无法充分保障债权实现,或出于其他风险考虑,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形成混合担保。在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人既可以通过房产抵押实现债权,也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这一切安排都是以满足债权保障需求为核心。若在房产抵押和担保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1.房产抵押作为物的担保,能让债权人以抵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债权,但并非必然排除担保人,是否需要担保人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核心是满足债权保障需求。
2.当债权人认为抵押房产价值足以覆盖债权时,可仅接受房产抵押,不要求担保人。
3.若债权人觉得房产价值不足以充分保障债权实现,或出于其他风险考虑,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形成房产抵押与人的担保结合的混合担保。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通过房产抵押实现债权,也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协商时应充分评估房产价值和债权风险,合理确定是否需要担保人。
2.若采用混合担保,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签订详细书面合同。
1.依据民法典,房产抵押属于物的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能以抵押房产的价值优先获得债权清偿。
2.是否需要担保人,也就是保证担保,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决定。
3.如果债权人觉得抵押房产的价值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可以只接受房产抵押,不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
4.要是债权人认为房产价值不能完全保障债权,或者出于其他风险考虑,可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形成房产抵押和保证担保共存的混合担保。
5.在混合担保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通过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也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操作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6.总之,房产抵押时不一定要排除担保人,是否需要担保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关键是要满足保障债权的需求。
法律分析:
(1)房产抵押是物的担保,债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债权。是否设置担保人要依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
(2)当债权人认为抵押房产价值能覆盖债权时,仅接受房产抵押即可,无需额外担保人。
(3)若债权人觉得房产价值无法充分保障债权实现,或有其他风险考虑,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形成混合担保。
(4)在混合担保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通过房产抵押实现债权,也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提醒:在进行房产抵押及确定是否需要担保人时,当事人要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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