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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居住的地方因为涉及到新城区的建设,准备拆迁,请问政策性搬迁补偿所得税申报免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显然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情形。以上就是政策性搬迁补偿所得税申报免税问题的解释。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据此,对企业购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同时,文件也就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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