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最终效力需根据后续行为确定,并非当然无效。
(2)若被代理人对合同进行追认,合同自订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需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3)若被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行为人承担。
(4)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后合同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提醒:
相对人订立合同前应核实对方是否具有代理权以避免纠纷;被代理人收到追认催告后需及时作出明确回应,否则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可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一)合同签订后,相对人应及时催告被代理人确认是否追认合同。可以通过书面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催告,催告通知中应明确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表示。
(二)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属于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合同之前,有权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合同,撤销通知到达行为人或被代理人时生效。
(三)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若愿意接受合同约束,应在三十日内明确作出追认的表示;若不愿接受,应及时明确拒绝,避免因未作表示被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该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并非直接无效,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被代理人认可该合同的,合同自始具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义务;若不认可,合同对其无约束力,责任由签订合同的行为人承担。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三十日内追认,未表示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追认前,可通过通知方式撤销合同。
结论:无权代理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具体效力情况如下。一,被代理人对合同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义务。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关责任由行为人承担。三,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四,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若遇到无权代理合同相关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最终效力需结合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与相对人的权利行使情况确定。
1.被代理人追认时合同有效。若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予以追认,合同自成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合同对其无效。若被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该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相应责任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
3.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拥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行为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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