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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冻结股权需要付费用吗

李** 重庆-江津区 股权咨询 2026.01.03 15:31:27 465人阅读

申请冻结股权需要付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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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冻结股权作为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确实需向法院交纳申请费,费用依据保全财产数额而定。财产数额不超一千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三十元;超一千元至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最高不超五千元。同时,申请人要提供相应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金保函或其他财产,这是保全程序法定要求,并非法院收取费用。所以申请冻结股权需支付申请费,金额根据股权价值计算。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准确评估股权价值,以此精确计算申请费。
-提前准备好符合要求的担保,可咨询法院了解担保具体细节。
-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申请进程。

2026-01-03 19: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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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冻结股权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向法院交申请费。
2.申请费根据保全财产数额来定:财产数额不超一千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三十元;超过一千元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不过最多交五千元。
3.申请人要提供相应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金保函或其他财产。这担保不是法院收的费用,而是保全程序法定要求。
4.申请冻结股权得支付申请费,具体金额按股权价值算。

2026-01-03 18:3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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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冻结股权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向法院交纳申请费。
(2)申请费的交纳标准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关。财产数额不超一千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三十元;超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且最高不超五千元。
(3)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金保函或其他财产,这是保全程序的法定要求,并非法院收取的费用。
(4)申请冻结股权的申请费具体金额要依据股权价值来计算。

提醒:申请冻结股权要准确评估股权价值以确定申请费,提供担保时确保符合法定要求,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18:0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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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计算申请费规则。先确定股权价值,若不超过一千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不过最高不超五千元。
(二)准备相应担保。可选择保证金保函或用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这是保全程序的法定要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026-01-03 17:3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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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冻结股权需向法院交纳申请费,费用依股权价值按规定计算,且申请人要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解析:
申请冻结股权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的交纳有明确规定。财产数额不超一千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时,每件交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最高不超五千元。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形式有保证金保函或其他财产,这是保全程序的法定要求。所以,申请冻结股权时,要按股权价值准确计算申请费,并准备好相应担保。若在申请冻结股权过程中对费用计算、担保方式等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3 17:04:4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冻结程序的应用(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控制性执行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因此对股权的执行,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进行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对股息冻结的裁定,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对股息的支配权人是公司,如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则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二)对股权本身也可采取冻结的措施。《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及支付股息,冻结股权的措施延及股权的股息。实践中不仅要通知公司,同时要通知工商登记部门,以防止企业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冻对。对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冻结时,除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送达,以限制股权的转让。最高院《关于冻对、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执行股权作了示范,同时还涉及到了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冻结的数量应以股权持有人的债务为限,不能随便扩大。二、通知的应用(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履行通知义务是转让的前提条件,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先告知全体股东,人民将对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征得全体股东半数同意后予以转让。要提出注意的问提是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在转让时,应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二)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控制措施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如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转让,则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及权威性。(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为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通知合资他方有关执行案件的来源、执行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并针对合资他方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给予解答,并要求合资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示,并通知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在确认被执行人除在此企业的股权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方可强制转让,但强制转让股权时,应告知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三、变价的应用变价是执行股权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使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最终保证。变价这一环节是执行股权最关键的一个程序,无论股东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对股权的价值必须掌握准确。人民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对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也是一种保护。对股权的评估尤为重要,在股权评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选择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才由指定评估机构;第二,所选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和条件必须具备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防止人为将股权价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损害债权人利益,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第四,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全面评估,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四、转让与变更的执行转让是执行股权的唯一方法,无论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还股权抵偿给债权人,都属于转让。执行股权的转让可分为自行转让和强制转让。(一)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权,应在人民的允许并监督下进行,将所得收益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二)强制转让又分为直接强制转让和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可采取用股权抵偿债务的方式直接强制转让,也可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强制转让给他人。(三)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盗公司股权时,应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直接强制转让。(四)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采用的是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的强制转让。(五)执行合资企业股权时,强制转让股权,应注意按照合资企业法律的规定,争取合资他方的同意,在其不同意又符合强制转让的条件下,才可转让,但应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股权强制转让后,应下裁定予以确认,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企业的股东名册也要相应记载变更事项。对合资企业,还要重新签订合营协议,修改合资合同和企业章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受让人可依据转让确认裁定,依据《公司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向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维护其权益或要求积极作为,以维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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