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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房款可以打到律所吗?由律所做资金监管?

pub****872 天津-河西区 工商税务咨询 2026.01.03 19:34:54 300人阅读

企业产房款可以打到律所吗?由律所做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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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217063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4698条

您好!我们是南开区国三奥律所,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2026-01-04 13:3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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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0993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天津-河西区 咨询解答:14253条

您好,您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2026-01-04 08:3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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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00124条

企业产房款可以打到律所进行资金监管。不过要和律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资金使用条件与流程等内容。选择信誉好、经验足的律所很重要。另外,要注意资金监管的费用、期限等细节。签好协议能保障资金安全,按约定使用,避免纠纷。

2026-01-03 19:4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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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261997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天津-河西区 咨询解答:239条

您好,我已查看您的问题,我稍后将向您致电沟通,请注意接听~

2026-01-03 19:44:29 回复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一、监管协议的签订:(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二、监管协议的备案:(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三、预售款的收入:(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四、预售款的使用:(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五、监管账户的管理:(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三)评估立项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2.评估目的;3.评估资产的范围;4.申报日期;5.其他内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四)资产评估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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