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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书面协议该怎么去出具

魏* 海南-西沙群岛 离婚咨询 2026.01.03 10:42:43 326人阅读

离婚时书面协议该怎么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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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书面协议要符合民法典规定,需载明自愿离婚意思、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内容,双方亲自签署,一式三份,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起草。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需具备多方面要件。它要体现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这是协议的基础。在子女抚养方面,明确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等内容,保障子女权益。财产分割要对各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补偿方式、权属变更时间作出约定,债务分担也要约定清晰,避免后续纠纷。协议需双方亲自签署,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一式三份的安排保证各方都有留存。不过,协议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由于离婚协议内容复杂且重要,稍有瑕疵就可能引发争议,所以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起草。如果您在起草离婚协议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3 15: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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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书面协议要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的要件。其核心在于清晰准确地表达双方意愿,合理安排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关键事项,以保障离婚程序顺利进行和双方合法权益。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离婚协议要明确体现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
-对于子女抚养,详细写明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安排。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具体到房产、车辆、存款等,明确归属和补偿方式以及权属变更时间。
-约定好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和个人债务承担主体。
-协议必须由双方亲自签署,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准备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为避免条款瑕疵引发争议,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起草协议。

2026-01-03 15:0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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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书面协议也就是离婚协议,要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协议里首先得有双方都自愿离婚的真实想法表达。
2.要把子女抚养的事儿说清楚,像孩子抚养权归谁、给多少抚养费、怎么支付抚养费,还有探视孩子的具体安排等。
3.得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像房子、车子、存款这些财产归谁,怎么补偿,什么时候办理产权变更等都要明确。
4.要约定好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担,个人债务由谁来承担。
5.协议要双方亲自签字,内容不能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冲突。
6.离婚协议要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拿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一份。
7.要注意,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建议找专业法律人士帮忙起草,防止因为协议条款有问题引发后续纠纷。

2026-01-03 13:5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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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首要的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这是协议有效的基础。
(2)子女抚养方面,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安排,保障子女权益和双方权利。
(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详细约定房产、车辆、存款等的归属与补偿方式,以及办理权属变更的时间,避免财产纠纷。
(4)在债务处理上,需约定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和个人债务的承担主体,清晰划分债务责任。
(5)协议需双方亲自签署,内容不得违法,且一式三份,双方和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自离婚登记后生效。

提醒:
起草离婚协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防止因条款问题产生后续纠纷。

2026-01-03 13: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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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离婚协议时,要确保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不能有任何强迫或虚假成分。
(二)对于子女抚养,详细写明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探视权安排,避免模糊不清。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清晰约定归属和补偿方式,确定办理权属变更的时间。
(四)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和个人债务承担主体。
(五)双方亲自签署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六)准备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和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七)最好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起草,减少后续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6-01-03 12:19:17 回复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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