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预见性规则是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的关键限制规则,意义在于合理界定赔偿边界、平衡双方利益,适用需满足特定要件且仅用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合同订立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告知特殊情况,避免因未披露造成后期赔偿争议。
-违约方需以理性一般人标准评估可能承担的损失范围,增强预见能力。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减少不确定性。
1.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的关键规则。按照民法典,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能合理确定赔偿范围,避免损失无限制扩大,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2.适用可预见性规则需满足三个条件:首先,预见时间是合同订立时,而非违约行为发生之后;其次,预见主体是违约方;最后,预见内容是损失的类型和大致程度,一般以理性人在相同交易情况下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若违约方知道对方有特殊情况,就要预见这种特殊情况下的损失。
3.可预见性规则只用于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侵权责任。它主要限制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法律分析:
(1)可预见性规则是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的核心限制规则,依据民法典,违约方赔偿范围以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为限,能合理界定赔偿边界,平衡双方利益。
(2)适用该规则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非违约行为发生后;二是预见主体是违约方本人;三是预见内容为损失类型及大致程度,以理性一般人预见能力为基准,若违约方明知对方特殊情况,要预见特殊情形下的损失。
(3)该规则仅适用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主要限制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特殊情况,避免违约时对损失预见产生争议。不同案情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主张违约损害赔偿适用可预见性规则,需明确预见时间是合同订立时,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就要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情况的认知。
(二)在交易中,如果一方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导致特殊损失,要及时明确告知对方,并且留存告知的证据,确保违约方有预见该特殊情形下损失的可能。
(三)当发生违约寻求赔偿时,要清晰界定是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此规则不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论:
可预见性规则是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核心限制规则,违约方赔偿以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为限,适用有三个要件,且仅用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可预见性规则合理界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边界,避免损失范围无限制扩大,平衡了合同双方利益。其适用有三个要件:预见时间是合同订立时,而非违约后;预见主体为违约方本人;预见内容是损失类型和大致程度,以理性一般人在相同交易场景下的预见能力为基准,若违约方明知对方特殊情况,需预见特殊情形下的损失。此规则只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对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进行限制。若在合同履行中遇到违约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仅就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予赔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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