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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挪用资金,股东有没有起诉的权利

赵* 四川-泸州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6.01.02 16:53:37 363人阅读

企业挪用资金,股东有没有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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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企业挪用资金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诉讼。
(二)若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诉讼,或三十日内未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利益将受难以弥补损害,股东可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
(三)若股东自身利益因挪用行为直接受损,可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02 20: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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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挪用资金涉及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依法有起诉权,可书面请求相关主体起诉,特定情形下可自己名义起诉,自身利益直接受损时也能直接诉讼,行使诉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法律解析: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企业挪用资金损害公司利益时,可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若这些主体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损难以弥补,股东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若股东自身利益因挪用行为直接受损,可直接提起诉讼。股东的这些起诉权利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但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如果在企业资金挪用等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19:3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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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在企业挪用资金且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依法有起诉权。当企业出现此类挪用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按法定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若上述主体拒绝起诉、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损害,股东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另外,若股东自身利益因挪用行为直接受损,可直接提起诉讼。
3.解决措施与建议:股东在发现企业挪用资金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先收集相关证据,确认自身是否符合行使诉权的条件。按法定程序及时书面请求相关主体起诉,若相关主体未妥善处理,要果断以自己名义起诉维护公司和自身利益。同时,在整个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6-01-02 18:3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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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企业出现挪用资金情况,并且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有依法起诉的权利。
2.依据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3.要是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起诉,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起诉,又或者情况紧急,不马上起诉会让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向法院起诉。
4.若股东自身利益因挪用行为直接受到损害,也能直接提起诉讼。
5.股东行使起诉的权利,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6-01-02 18: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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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企业挪用资金且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有起诉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先书面请求监事会等相关机构起诉。
(3)若相关机构拒绝起诉、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致公司利益难弥补损害的,股东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
(4)若股东自身利益因挪用行为直接受损,可直接提起诉讼。不过股东行使诉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提醒:股东起诉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7:09:5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中小股东享有哪些权利1、召集权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权利的实现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是,由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集中在董事长手中,而董事长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表,这就意味着话语权实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股东会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权利作出了适当平衡,小股东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充分保护自己参与讨论和决策公司事务的权利。2、表决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定。对于表决权,《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于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尤其是有限公司的出资者,可以通过对表决权比例的灵活约定,实现出资与经营权利的适当分离。3、分红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上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公司股东可以灵活约定按照分红的计算依据,更恰当地体现投资与经营的贡献大小。4、转让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若不存在禁售等相关限制的,均可自由转让,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则存在较多的限制。基本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权。相比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上述条款也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股权转让的方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自由约定优先。这种灵活规定尤其适合于人合性质的有限公司,因为出资者均希望维持长久而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一般会对股权转让设置各种条件甚至障碍,《公司法》赋予了约定优先的权利给出资者,正是考虑到这一要素。至于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则是限制最为严格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5、优先认购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之所以有除外规定,主要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允许有限公司股东就其优先认购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安排。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则未强制规定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充分体现了资合的特点。6、剩余财产分配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个分配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不同,它是强制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东自由约定。7、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而第一百六十五条相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部分的规定还是相对比较详细的,但仍然有漏洞,这种凸显的问题是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矛盾。一方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该条款,相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是一个难题。另一方面,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范围是否可以包括原始凭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单凭股东自己的知识和力量,显然无法充分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知情权就等同空谈了;而如果公司必须按照股东要求提供所有原始凭证并配合股东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则难免导致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甚至导致商业秘密外泄。因此,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知情权的具体指向包含哪些范畴,还有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明确。8、诉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提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上述规定分别赋予股东提起撤销决议诉讼、代表诉讼及直接诉讼的权利,根据该等规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身名义向。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的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东只能首先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当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拒绝、迟延,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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