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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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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要求租房子怎么办

刘* 重庆-城口县 房屋租赁咨询 2026.01.02 09:26:05 450人阅读

离婚后女方要求租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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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女方要求租房子的处理要综合考量实际状况。若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已对住房帮助有约定,需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女方若主张租房费用,需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双方先自行协商处理。
-协商无果时,女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男方给予适当住房帮助,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帮助方式及期限。
-若男方无负担能力或女方不符合生活困难条件,女方要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026-01-02 13: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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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女方提出租房需求,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先看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里,有没有关于住房帮助的约定,若有就按约定来。
2.要是没有相关约定,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能力负担的另一方要给予适当帮助。女方想让男方出租房费用,得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
3.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女方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给予适当住房帮助。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帮助方式和期限。
4.若男方没能力负担,或者女方不符合生活困难条件,女方的租房费用要求大概率得不到支持。

2026-01-02 12:3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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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处理离婚后女方租房子的要求,要先看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有无住房帮助的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
(2)若没有约定,依据相关法律,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女方若主张租房费用,需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
(3)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女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男方给予适当住房帮助。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帮助方式和期限。
(4)若男方无负担能力或者女方不符合生活困难条件,女方的要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提醒:女方主张租房费用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生活困难和男方有负担能力,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2:1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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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查看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若有住房帮助约定,按约定执行。
(二)若未约定,女方主张租房费用,要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
(三)双方先尝试协商解决租房费用问题。
(四)协商不成,女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男方给予适当住房帮助,帮助方式和期限由法院依实际情况定。
(五)若男方无负担能力或女方不符合生活困难条件,女方要求难获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02 12:1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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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女方要求租房子,需看离婚协议或判决有无住房帮助约定,无约定则女方需证明自身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女方可起诉,若男方无负担能力或女方不符合条件,要求难获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双方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对住房帮助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要给予适当帮助。女方若主张租房费用,就得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女方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帮助的方式和期限。要是男方没有负担能力,或者女方不符合生活困难条件,女方的租房费用要求就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您在离婚住房帮助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2 10:19:04 回复

一、什么是公租房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也属于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二、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公租房《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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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20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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