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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确定债权转让是不是虚假转让

杨** 湖北-恩施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02 07:47:05 456人阅读

要如何确定债权转让是不是虚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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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审查债权转让合同条款。需查看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若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比如转让方仅享有权利却不承担对应义务,受让方承担过多责任却无合理回报,这类合同可能存在虚假转让的情况。

(2)核实债权的真实性。要求转让方提供债权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产生的基础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等,必要时可向债务人核实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若转让方无法提供有效原始凭证,或债务人对债权不予认可,虚假转让的概率较高。

(3)关注转让的动机与背景。若转让方正面临债务危机、被起诉等情形,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存在关联关系,此时的债权转让可能是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操作。

(4)调查受让方的支付能力与受让目的。若受让方无实际支付能力却签订大额债权转让合同,或受让目的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比如无需该债权却高价受让,也可能属于虚假转让。

提醒:
若怀疑债权转让存在虚假情况,应及时收集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2 11: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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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具体条款。查看合同中关于债权金额、履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条款模糊、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况,若合同内容刻意规避法律规定或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需警惕虚假转让的可能。

(二)核实转让债权的真实性。要求转让方提供债权的原始凭证,包括产生债权的基础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借据等材料,必要时可直接向债务人确认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及当前状态。

(三)分析转让方的动机与背景。若转让方正处于债务危机或涉及诉讼纠纷期间,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存在关联关系,这种情况下的债权转让可能是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操作。

(四)调查受让方的实际情况。确认受让方是否具备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经济能力,同时了解其受让债权的真实目的,若无支付能力却签订转让合同或受让目的不合理,虚假转让的概率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该条款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26-01-02 09:5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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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债权转让是否属于虚假行为,可先检查转让协议内容。若协议条款模糊不清、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或存在规避法律、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表述,这类协议大概率存在虚假转让风险。

其次要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债权形成的原始材料,如交易合同、资金支付记录等,必要时直接向债务人核实该债权是否实际存在。

还要关注转让的动机与背景。若转让方正面临债务纠纷或诉讼,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存在关联关系,这种转让很可能是为逃避债务而虚构的。

最后调查受让方的支付能力与受让意图。若受让方无相应资金能力却签订转让协议,或受让目的明显不符合常理,也需警惕这是虚假转让行为。

2026-01-02 09:3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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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断债权转让是否为虚假转让,可从转让合同、债权真实性、转让动机背景、受让方情况四个方面综合审查。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让需真实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判断是否虚假转让,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审查转让合同,查看条款是否清晰合理,有无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条款模糊或权利义务失衡的合同可能存在虚假情况。二是核实债权真实性,要求转让方提供债权原始凭证,如合同、借据、支付凭证等,必要时向债务人核实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三是关注转让动机和背景,若转让方在面临债务危机或诉讼等情况时进行转让,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是为逃避债务而虚假转让。四是调查受让方支付能力和受让目的,若受让方无支付能力却签订转让合同,或受让目的不合理,也可能属于虚假转让。若遇到疑似虚假债权转让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09:1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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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债权转让是否为虚假转让,需从转让合同、债权真实性、转让动机背景及受让方情况等多维度综合审查,通过分析各要素的合理性与关联性来得出结论。

1.审查转让合同条款。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合理,有无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若条款模糊不清、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或存在刻意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该转让可能存在虚假性。

2.核实债权本身真实性。要求转让方提供债权原始凭证,包括相关合同、借据、支付凭证等材料,必要时可向债务人确认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及具体金额。缺乏原始凭证支撑或债务人否认的债权,虚假转让的概率较高。

3.分析转让动机与背景。关注转让方是否在面临债务危机、诉讼等压力时进行转让,同时查看受让方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特殊节点且双方存在关联,可能是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虚假操作。

4.调查受让方支付能力与目的。了解受让方是否具备与债权金额匹配的支付能力,以及受让债权的真实目的。若无支付能力却签订转让合同,或受让目的与正常商业逻辑不符,需警惕虚假转让的可能。

2026-01-02 09:00:40 回复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类型有: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债权假合同、新贷还旧贷、法律上不能、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1、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银行;2、根据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3、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上述意见及处理原则与最高院的《答复》及认识是一致的,该意见也受到了大多数法律业界人士的认可。4、无论是否属于分配额度的资产剥离均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适用民法调整;5、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6、银行相对于受让人不当得利,赔偿数额可按受让人该虚假债权实现后可得利益计算(判决中虽未采此表述方式,但银行从财政部取得的对价并不包含表外息部分,但判决中对表外息全部支持)。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类型有哪些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一:非诉讼程序(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第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第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2、数额必须确定;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第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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