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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期间,以下情况通常不构成侵权:
先用权抗辩:在申请日前,他人已制造相同产品、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准备,且仅在原范围继续的,不算侵权。
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经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用专利的,不侵权。
科研实验使用:专为科研和实验用专利,不算侵权。
药品器械审批:为行政审批信息,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药品或器械,不算侵权。
2026-01-02 05: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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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专利申请期间,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这四种情形一般不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权,这保障了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临时过境时,外国运输工具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有利于国际运输的正常开展。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能鼓励科研创新。为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也不视为侵权,有助于医药行业的发展。若对专利侵权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04:3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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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期间,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这四种情形一般不构成侵权。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等并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临时过境是外国运输工具依相关协议等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是专为科研实验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是为提供审批信息制造等相关专利产品。
2.对于企业和科研机构,若涉及先用权,应保留好制造使用的时间证据。运输企业要熟悉相关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科研单位在进行科研实验使用专利时,要明确使用目的是科研。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产品,确保合规。
2026-01-02 02: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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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先用权抗辩是对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开展相关制造、使用活动且仅在原有范围继续的保护。这保障了先进行相关活动者的合理权益,避免因他人后续专利申请而丧失原有业务的继续开展权。
(2)临时过境情形考虑到国际运输的便利性和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外国运输工具为自身运输需要使用相关专利,不构成侵权,有利于国际运输的顺畅进行。
(3)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不视为侵权,鼓励了科研创新。科研人员可以自由使用相关专利进行研究和实验,推动科技进步。
(4)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相关使用不侵权,是为了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能顺利通过审批,满足公众医疗需求,加速新药品和器械进入市场。
提醒:
虽然上述情形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实际判定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认定,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01: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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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利用先用权抗辩,需确保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后续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二)对于临时过境情形,外国运输工具需依照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三)若为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应保证使用目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四)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时,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也可专门为其制造、进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02 00:16: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