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公安机关对案件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时,可先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也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介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不予立案情形:一是无犯罪事实,即无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责,需综合危害程度等判断;三是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责情形,如过追诉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案件未告诉或撤回等。
2.救济途径:若公安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为应立案而未立案,会要求公安说明理由。
结论: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责、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责的情形,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不存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自然不能立案;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综合危害程度、情节等因素判断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不予立案;还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样不予立案。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有救济途径,可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不立案的情况,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不知道如何申请复议、向检察院提出诉求,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告诉才处理犯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嫌疑人死亡等。
若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有相应救济途径。一是可申请复议,再次争取立案机会;二是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应当立案侦查,会督促公安机关处理。
建议控告人在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反映时,准备好能证明案件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清晰阐述观点和诉求,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不予立案的第一种情形是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不存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意味着行为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不能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2)第二种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需要综合行为危害程度、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判定,即便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也可不立案。
(3)还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像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
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提醒:
遇到不予立案情况,控告人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但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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