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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探望就不给抚养费吗

李** 天津-塘沽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1 07:33:06 398人阅读

不给探望就不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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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一方以不给探视为由拒付抚养费的情况,另一方应保留好对方拒绝自己行使探视权以及孩子生活开销等相关证据,为后续起诉做准备。
(二)可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对方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不同法律关系,双方都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三)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可就探视权纠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01 13: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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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探视权源于血缘,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要协助,不能因不让探视就拒付抚养费。
2.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用于保障孩子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
3.若一方以不让探视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可起诉。法院会综合判定抚养费标准和方式,也会对探视权纠纷依法裁决,双方都应依法履行义务。

2026-01-01 12:5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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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能以对方不给探视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探视权和抚养费应依法分别处理。
法律解析:
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需协助。而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目的是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和制约。若一方以不给探视为由拒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起诉,法院会综合判定抚养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也会对探视权纠纷依法裁决。所以,双方都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如果遇到探视权或抚养费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26-01-01 11:0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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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和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探视权基于血缘关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需协助;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用于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不能因对方不给探视就拒付抚养费。

若一方以对方不给探视为由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时,对于探视权纠纷,法院也会依法裁决,保障探视权正常行使。

为避免此类纠纷,双方应保持理性沟通,协商解决探视和抚养费问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2026-01-01 09:2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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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视权和抚养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探视权源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需协助,此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
(2)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基本需求,不因探视权的行使情况而改变支付责任。
(3)若一方以对方不给探视为由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时也会对探视权纠纷进行裁决,以保障探视权的正常行使。

提醒:
不要将探视权和抚养费混为一谈,双方都应依法履行自身义务。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分析。

2026-01-01 08:32:21 回复

一、离婚后怎么行使探望权(1)协议优先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协商不成由人民判决,从而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原则,未经调解协商不得径自判决,否则是程序违法。(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对父母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相对于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而言又是一种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抛弃。(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婚姻法》增加探望权规定的目的正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而子女除了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外,还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熏陶,这也他们天生的权利,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探望权的内容,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否则即为适得其反。(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的权利,因此其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方的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受到抚养权的约束。但从其本身权利的内容来看,法律规定了时间、方式,在这一时间段来说探望权优先于抚养权,抚养权应当服从于探望权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探望权在探望时间里的优先性,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子女需上课外辅导班、有事外出等理由干扰探望权的行使。二、探望权与抚养权的关系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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