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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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即便一方存在过错,也不会改变这一财产的归属性质。
若一方自愿将婚前财产给予另一方,法律不禁止,双方可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
若一方有隐藏、转移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请求对其少分或不分,但这仅适用于共同财产,与婚前财产无关。
若一方的过错行为符合法定情形,另一方还能在离婚时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结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男方过错不改变其归属;男方自愿赠与婚前财产可签订协议,若男方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女方可请求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符合法定情形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方存在过错不会改变该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若男方自愿将婚前财产给予女方,双方可签订赠与协议,法律对此予以认可。若男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女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请求对男方少分或不分,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财产无关。若男方的过错行为符合法定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女方还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即便一方存在过错,通常也不会改变婚前财产的归属性质。
1.若一方自愿将婚前财产给予另一方,法律不禁止该行为,双方可签订财产赠与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2.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请求对该方少分或不分,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婚前个人财产。
3.若一方的过错行为符合法定情形,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请求与婚前财产的归属无关,而是针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
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男方存在过错通常不改变该财产的归属性质。
(2)男方自愿将婚前财产给予女方的,法律不禁止,双方可签订财产赠与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保障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3)男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女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请求对男方少分或不分,但该规定不适用于男方婚前财产。
(4)男方的过错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女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请求不影响婚前财产的归属。
提醒:
若涉及婚前财产赠与,需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并按财产类型办理相应手续;发现对方有损害共同财产或法定过错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一)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男方有过错通常也不改变婚前财产的归属性质。
(二)男方自愿将婚前财产给予女方的,法律不禁止该行为,双方可签订财产赠与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男方若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女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请求对男方少分或不分,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男方婚前财产。
(四)男方的过错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女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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