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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破产重组工程款怎么处理

贾** 安徽-黄山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27 14:12:45 391人阅读

房地产破产重组工程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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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时,工程款的处理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其中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

1.按时申报债权。施工企业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详细说明债权金额、性质等信息,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与确认工作。

2.异议处理方式。若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持有异议,施工企业可通过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请求法院对债权的真实性、金额及优先受偿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3.优先分配顺序。在破产财产分配环节,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部分将按照法定顺序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优先保障。

4.主动对接重组方。施工企业可积极与破产重组方开展沟通,争取在重组方案中明确工程款的支付安排,通过协商方式进一步巩固自身权益的实现路径。

2025-12-27 18: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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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处理房地产破产重组中工程款的核心法律规则。

(2)在破产重组程序中,施工企业需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工程款的金额、性质等情况,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结算单等相关证据材料,由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3)若施工企业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破产财产分配时,工程款的优先受偿部分将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受偿。同时,施工企业可积极与重组方沟通协商,争取在重组方案中明确保障自身工程款的权益。

提醒:
施工企业应及时申报债权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若对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错过权益保障的关键时机。

2025-12-27 17:1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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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提交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证明、结算文件等材料,明确说明工程款金额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确保管理人准确识别债权类型。

(二)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债权金额。

(三)关注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会按法定顺序优先受偿。

(四)积极与重组方沟通。在破产重组过程中,主动参与协商,争取在重组方案中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5-12-27 16:4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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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时,施工方的工程款在法律上具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针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主张,且优先级高于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

施工企业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工程款金额、性质,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会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确认。

若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施工企业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破产财产分配时,工程款中符合优先受偿条件的部分将按法定顺序优先清偿。施工企业也可主动与重组方沟通,争取在重组方案中保障自身工程款权益。

2025-12-27 16:1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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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房地产破产重组时,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需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房地产破产重组程序中,施工企业应按以下流程处理工程款事宜:一是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说明工程款的金额、性质等情况,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结算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二是配合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三是若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四是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工程款的优先受偿部分将按照法定顺序优先获得清偿。此外,施工企业也可积极与重组方进行沟通,争取在重组方案中明确保障自身的工程款权益。若您在工程款申报、优先受偿权行使或破产重组沟通等方面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具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2025-12-27 14:40: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指定管理人。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1、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2、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3、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4、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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