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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有啥问题

张* 北京-石景山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7 13:54:26 483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有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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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处理中常因财产认定与分割引发问题,比如一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可能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合法权益受损。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常见争议点在于债务性质认定,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问题,应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必要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共同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婚姻存续期间需注意留存共同财产相关证据,如收入流水、投资协议、经营账目等材料。若发现一方存在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离婚时可向法院请求对该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2.共同债务风险防范方面,涉及大额债务时应尽量由双方共同确认并留存书面凭证。对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需明确其用途,若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拒绝事后追认。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需要求其提供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

3.纠纷解决途径方面,出现财产或债务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若协商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共同财产被进一步转移或损毁。

2025-12-27 17: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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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财产分割的常见问题集中在一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此类行为会导致离婚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依据具体情形: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3)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原则。对于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损方可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对于债务性质存在争议的,双方需收集债务用途、意思表示等相关证据明确归属,必要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议留存共同财产及债务相关凭证,避免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若对财产或债务性质有争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6:1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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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留存工资条、投资协议、经营收益流水等财产凭证,便于后续认定共同财产范围。

(二)若发现一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需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财产过户证明等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

(三)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另一方应保留未参与借款、未追认债务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涉及共同债务时,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务承担比例,减少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27 15: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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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工资、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中常出现财产分割纠纷,比如一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会导致另一方在离婚时权益受损。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特定条件,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常见争议点是债务性质,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若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则除外。

3.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问题,应坚持公平合法的原则。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025-12-27 15:1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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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等收益一般为共同财产,隐瞒转移会影响分割;共同债务需符合共同意思或家庭日常需要,超出部分需债权人举证。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关于共同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的除外。当遇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清、债务性质认定争议或一方隐瞒转移财产等问题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4:36:14 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属于民事债务关系的范畴,其实质是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合同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大多夫妻共同债权的表现形式除具有一般债务关系的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特点,表现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不参加诉讼。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原、被告)认可某债权的存在,那么,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种认可(当事人陈述)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即承认。对于自认的事实,无需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即有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再从对离婚案件的判决范围来看,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是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基于对案件不能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不得不对当事人自认的夫妻共同债权作出处分性的判决。单从诉讼程序上看,这样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内容圆满,而且审判实践确有范例。二.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然而,这种在法理上看能够站得住脚的事实认定,却存在着待证的问题,存在着深层次的法律冲突,而且这种法律冲突解决起来难度极大。(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真实性大多欠缺合同依据及效力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稳定性。(二)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包括债务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不能排除有个别非正常心态或目的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为财产或其他目的而战心理态度的存在。其对手可能是对方当事人,可能是其他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可能是经济合作人,更可能是其他债权人。这类债权属虚构债权的可能性极大。虚构债权的目的,有的是为多占有财产;有的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更有甚者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亲友为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执行,与离婚诉讼的夫妻设订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离婚诉讼的夫妻利用诉讼程序将其合法化。(三)获得债权一方当事人对债权的追索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在不少情况下,亲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特殊关系或碍于情面,而缺少书面证据的证明,如果夫妻离婚,则原来的“娘家人”与“婆家人”在情感上就显得泾渭分明,在利益方面通常会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即使夫妻在离婚时明确确认了某债权的存在,如果债务人是自己一方的亲友,而债权分配给了对方当事人,那么,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在向债务人追索债权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重重阻力。由于缺乏书面证据的证明,一旦债务人否认债务,在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将难以实现债权。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1、共同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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