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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破产重组后,怎么执行

赵** 西藏-昌都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26 12:03:24 308人阅读

被执行人破产重组后,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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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得知被执行人破产重组时,执行法院要及时中止执行程序,避免与破产程序冲突。
(二)债权人应积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准备好相关的债权证明材料,以便顺利参与破产程序的分配。
(三)关注破产重组的进展情况,若重组成功,根据新的债务调整方案,做好执行程序继续或终结的准备;若重组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等待按法定顺序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确保了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的统一管理和分配,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在法定程序下公平实现。

2025-12-26 16: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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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破产重组时,法院受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执行法院会中止执行。
2.重组期间,管理人负责清理、管理和处置财产,债权人向其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
3.若重组成功,按方案调整债务,执行程序或继续或终结;若失败进入清算,执行法院按顺序让债权人公平受偿。执行围绕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公平处理。

2025-12-26 15: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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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执行人破产重组会影响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会先中止,后续根据破产重组的结果继续或终结,一切围绕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并公平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执行法院要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在破产重组期间,管理人负责清理、管理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若破产重组成功,会按重组方案调整债务,执行程序依新情况继续或终结;若重组失败进入破产清算,执行法院按破产清算程序,让被执行人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法定顺序公平清偿。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过程遵循法定程序公平处理。如果您在被执行人破产重组及执行程序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6 14:2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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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破产重组对执行程序影响大,执行程序需围绕破产程序调整,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执行法院会中止执行程序。破产重组期间,管理人负责清理、管理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
3.若破产重组成功,会按重组方案调整债务,执行程序可能继续或终结;若重组失败进入破产清算,执行法院按破产清算程序,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法定顺序公平清偿被执行人财产。
4.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积极申报债权,配合管理人工作。执行法院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各债权人公平受偿。

2025-12-26 14: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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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执行法院会中止执行程序,这是为了让破产重组顺利开展,避免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
(2)在破产重组期间,管理人负责清理、管理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债权人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确保债权主张得到妥善处理。
(3)若破产重组成功,会按重组方案调整债务等,执行程序会依据新情况决定继续或终结。若重组失败进入破产清算,执行法院会按破产清算程序,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法定顺序公平清偿财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提醒: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要及时准确申报债权,避免错过申报期限。不同破产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13:39: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1、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2、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3、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4、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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