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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从几岁开始计算

张* 江西-新余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6 09:17:40 414人阅读

离婚后抚养费从几岁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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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该费用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存在特殊的停止或继续支付情形,具体支付细节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常规支付与提前停止情形。通常情况下,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若子女处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阶段,且能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2.成年子女仍需父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若其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是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需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3.抚养费支付细节的确定方式。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父母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判决。

2025-12-26 13: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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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开始支付抚养费,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2)若子女处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阶段,且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具体情形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4)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金额等事项,父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提醒:
若双方就抚养费支付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判断成年子女是否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时,需严格依据法定情形确认,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025-12-26 12: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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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费的支付起始时间为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开始支付。常规支付截止时间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二)若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未直接抚养方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三)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父母仍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情形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四)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金额等事项,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5-12-26 11: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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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没有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需从离婚时起支付抚养费,通常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若孩子处于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已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需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金额等事项,父母双方可先协商确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025-12-26 11:2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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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通常至子女十八周岁;十六周岁以上能独立生活的可提前停止,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需继续支付。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关于支付期限,具体如下:一是一般情形下,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是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提前停止支付;三是成年子女若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仍需支付必要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方式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若对抚养费相关问题有疑问或遇到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6 10:36:39 回复

一、抚养费从交通事故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二、原因:  第一,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第二,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主张误工费;  1、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  2、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胡某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211天,基本上计算至评残前几日。  第三,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伤残鉴定报告,而从事故之日起计算没有依据,也不具操作性。  1、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2、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济、要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此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讲,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前来主张,那么将没有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这会导致不具操作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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