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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新公司延续工龄是否有效

刘** 辽宁-抚顺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25 13:22:37 325人阅读

转新公司延续工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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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转新公司延续工龄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是有效的。当劳动者并非出于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原工作年限会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
(2)判断“非因本人原因”有多种情形,像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委派、任命形式调动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况。例如原公司与新公司有关联关系,安排员工到新公司,工龄就应延续计算。
(3)但如果员工是主动辞职后去新公司,一般原工龄不会延续。并且在涉及经济补偿等权益时,延续的工龄会对补偿数额的计算产生影响。

提醒:
员工要注意区分是主动离职还是非本人原因调动,涉及经济补偿等权益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自身情况。

2025-12-25 21: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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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调动工作、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情况,劳动者可要求原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以证实是非本人原因调动,保障工龄延续。
(二)若原公司与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安排员工到新公司工作,员工要收集能证明两公司关联的资料,如工商登记信息等,为工龄延续提供证据。
(三)若员工是主动辞职后到新公司,要清楚原工龄通常不延续,可提前了解新公司的工龄政策和福利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5-12-25 19:2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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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新公司延续工龄在法定情形下有效。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单位到新单位,原单位没支付经济补偿,原工作年限算入新单位。
2.判断“非本人原因”,涵盖组织委派调动、单位合并分立等。像原公司和新公司有关联,安排员工到新公司,工龄应延续。
3.员工主动辞职去新公司,原工龄一般不延续。涉及经济补偿时,延续工龄会影响补偿数额。

2025-12-25 17:5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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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转新公司延续工龄在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有效,主动辞职到新公司原工龄通常不延续,延续工龄会影响经济补偿数额计算。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判断是否“非因本人原因”有多种情形,如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调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像原公司与新公司有关联关系安排员工到新公司工作,工龄就应延续计算。而员工主动辞职到新公司,原工龄一般不延续。在涉及经济补偿等权益时,延续的工龄是计算补偿数额的重要因素。如果您在工作单位变动及工龄计算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或对相关权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5 16:0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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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新公司延续工龄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有效的。当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原工作年限会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判断“非因本人原因”涵盖用人单位组织委派、任命调动以及合并分立等情况,像原公司与新公司有关联并安排员工到新公司,工龄应延续。
2.若员工主动辞职后到新公司,原工龄通常不延续。而在涉及经济补偿等权益时,延续的工龄会影响补偿数额计算。
3.建议劳动者在遇到工作调动时,明确了解调动原因是否属于非本人原因,留存好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处理员工工龄延续问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025-12-25 15:21:53 回复

企业职工的工龄,依据用人单位录用的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计算。如果只有单位录用的手续而无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只能算作厂龄。只有具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才能算作将来领取养老金依据的工龄,也叫缴费年限。你在原单位工作20多年,加上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厂龄从该单位录用你的时间算起,缴费年限从你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算起。你在参加社会保险之前的时间(也就是参加工作在前,参加社会保险在后),叫做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你现在新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新单位给交养老金,但是要把在原单位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缴费年限(也就是工龄)才能连续计算。如果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新单位,原来的工龄也就不能连续计算,对以后的退休影响很大。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有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你中断的缴费年限(也就是工龄)则要被扣除。所以,一要抓紧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二是尽量不中断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因为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将来的养老金就越高。补充:“新单位给交养老金,但原来的工龄不算”。不是这样的。原来的工龄应该计算,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有关:1.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中断,原来的工龄连续计算。2.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中断,原来的工龄也要计算,扣除中断缴费的时间后,累计计算。

这种工龄可以计入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也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补偿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许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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