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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核心条件,且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具体行为模式会被认定构成该罪。
1.四个条件的具体内涵如下。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情形包括以下两类。单位或个人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该内容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025-12-25 20: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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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性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要件,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吸收资金,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吸收资金的实质。例如,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却开展吸收资金活动,或表面从事商品销售但实际以吸收资金为主要目的。
(2)公开性要求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使是通过社交平台转发、熟人间接传播等方式,只要信息扩散至不特定社会群体,即符合公开性特征。
(3)利诱性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无论承诺的回报形式是固定收益还是浮动收益,明确表述或隐含暗示,只要以利益吸引他人投入资金,均满足利诱性条件。
(4)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中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若吸收资金的对象不限于特定亲友,而是扩散至社会任意人员,或通过亲友介绍向更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均符合社会性要求。
(5)司法实践中,无真实商品服务内容或不以其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吸收资金;无真实股票债券发行内容,以虚假股权转让、虚构债券发售等方式吸收资金的,也会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醒:
公众需警惕承诺高回报且未经许可的吸收资金行为,若发现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的活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2025-12-25 18:3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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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具备非法性。查看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经过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许可,或者是否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吸收资金的真实目的。比如无金融牌照开展理财业务,或表面卖商品实际以存钱返息为核心,均可能符合非法性。
(二)判断是否具备公开性。确认是否通过网络、朋友圈、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无论自行宣传还是委托他人宣传,只要面向不特定人群扩散,就可能满足公开性。
(三)判断是否具备利诱性。看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给予回报,包括货币、实物或股权等形式,只要有明确回报承诺,即可能符合利诱性。
(四)判断是否具备社会性。检查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公众,若包含陌生人或通过宣传接触的非特定群体,即可能满足社会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25-12-25 17: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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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非法性指未获得相关部门合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回报;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这类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司法实践里,部分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此罪。比如没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内容,却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吸收资金;没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背景,却以虚假股权转让、发售虚构债券等手段吸收资金。
2025-12-25 16:1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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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部分特定情形也会构成该罪。
法律解析:该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非法性指吸收资金未依法获得有关部门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指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指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外,司法实践中,若单位或个人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其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或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也会被认定构成此罪。若遇到疑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或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5 14:18: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