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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抗辩不包括什么

谢** 山东-烟台 名誉毁谤咨询 2025.12.25 12:53:19 488人阅读

名誉权侵权抗辩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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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抗辩是被告针对名誉权侵权指控的合理反驳,常见事由包括内容真实、公正评论、正当舆论监督三类。

以下情形不构成有效抗辩:传播虚假无据内容、用侮辱诽谤性语言恶意攻击他人、无合法依据转述不实信息、评论严重偏离事实且带主观恶意。

2025-12-25 18: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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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名誉权侵权抗辩需基于内容真实、公正评论或正当舆论监督等合法事由,虚假事实陈述、恶意诋毁侮辱、无免责事由转述及超出正当评论范畴的情形不能构成有效抗辩。

法律解析:
名誉权侵权的有效抗辩事由包括内容真实、公正评论、正当舆论监督三类。内容真实指传播的信息有明确事实依据;公正评论需基于公开的客观事实,且评论立场中立客观;正当舆论监督是针对公共事务或公众人物的合理批评,属于合法行使言论自由的范畴。无法构成有效抗辩的情形有四种:一是虚假事实陈述,传播编造或无事实依据的内容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二是恶意诋毁侮辱,即使内容有部分事实基础,若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攻击他人,恶意表达也无效;三是无免责事由的转述,传播不实信息时不能仅以消息来源为由免责,需符合法定合理转述条件;四是超出正当评论范畴,评论严重偏离客观事实且带有明显主观恶意时,无法作为抗辩依据。若遇到名誉权纠纷,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构成有效抗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导。

2025-12-25 16:2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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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抗辩是被告针对名誉权侵权指控提出的合理反驳,但并非所有理由都能成立,现行法律认可内容真实、公正评论、正当舆论监督等有效抗辩事由,而虚假陈述、恶意诋毁等情形无法构成有效抗辩,被告需准确把握抗辩边界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1.准确适用有效抗辩事由。内容真实需确保传播信息完全与客观事实相符,无编造或夸大成分;公正评论应基于公开的客观事实进行理性分析,不掺杂主观恶意;正当舆论监督需针对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且监督方式合法合规,不超出必要范围。

2.规避无效抗辩情形。传播虚假或无事实依据的内容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即便有部分事实基础,使用侮辱性或诽谤性语言进行恶意攻击也无法成立抗辩;转述不实信息时,不能仅以消息来源为由免责,需符合法定的合理转述条件;评论若严重偏离事实且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超出正当评论范畴,也不构成有效抗辩。

3.强化抗辩的合法性核查。在提出抗辩前,需对传播内容的真实性、评论的客观性、监督的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有抗辩主张均符合现行法律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避免因内容不实或方式不当导致抗辩无效。

2025-12-25 14: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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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名誉权侵权抗辩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名誉权侵权指控,依法提出的合理反驳理由,旨在证明自身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2)常见的有效抗辩事由包括三类,分别是内容真实、公正评论、正当舆论监督。内容真实指传播的信息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公正评论指基于公开的客观事实,作出无恶意且符合常理的评论;正当舆论监督指针对公共事务或公众人物的相关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监督性报道或评论。

(3)虚假事实陈述不属于有效抗辩情形,若传播的内容为编造或缺乏事实依据,该陈述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4)恶意诋毁侮辱的情形无法构成有效抗辩,即使传播内容存在部分事实基础,但若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攻击他人,因存在恶意表达,不能成为抗辩依据。

(5)无免责事由的转述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传播不实信息时,不能仅以消息来源为由主张免责,除非符合法定的合理转述情形。

(6)超出正当评论范畴的情形也不属于有效抗辩,若评论严重偏离客观事实且带有明显主观恶意,即便以评论名义作出,也无法成为抗辩依据。

提醒:
在涉及名誉权相关行为时,需准确区分有效抗辩与无效情形,避免因不当陈述或评论陷入侵权风险,若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5 14:2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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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真实。被告需证明所发表或传播的内容有客观事实依据,不存在虚假或编造的情况。

(二)公正评论。评论基于已知的客观事实,针对公共事务或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事项,且未使用侮辱性语言。

(三)正当舆论监督。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报道、评论,未捏造事实,也对信息来源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需要避免的无效抗辩情形包括传播虚假事实、恶意侮辱他人、未经核实转述不实信息、评论严重偏离事实且带主观恶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025-12-25 14:02: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三、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进行的报道或公开或合理使用。关于名誉权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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