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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孩子在夫妻离婚时由谁抚养

陈** 广西-北海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5 04:47:51 356人阅读

12岁孩子在夫妻离婚时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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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以书面或合适方式让孩子清晰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可在与法官沟通或庭审时体现。
(二)父母应积极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如提供稳定收入证明、优质居住环境等资料。
(三)若发现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因素,要收集相关证据,像吸毒的警方记录、赌博的处罚证明、严重疾病的诊断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2-25 0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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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离婚时确定12岁孩子抚养权,要遵循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
2.会先尊重孩子意愿,若孩子明确想跟某一方生活,法院会考虑。
3.法院还会综合父母情况,像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能提供更好条件的一方更有优势。
4.若一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如吸毒、赌博、重病等,获得抚养权可能性小。总之要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2025-12-25 07:4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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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12岁孩子抚养权归属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会尊重孩子意愿并综合考虑父母抚养能力、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处理12岁孩子抚养权问题,首先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孩子明确选择跟谁生活,法院通常会考虑。同时,法院会综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经济状况好,能提供更好生活和教育资源的一方更有优势;生活环境适宜、个人品德良好的一方也更利于争取抚养权。若一方存在长期吸毒、赌博、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获得抚养权可能性小。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抚养权归属,目的是保障孩子在健康、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如果遇到离婚孩子抚养权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5 06:4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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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12岁孩子抚养权归属需综合判断,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既尊重孩子意愿,也考量父母抚养能力和条件。
1.尊重孩子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愿随一方生活,法院通常会考虑。这体现了对孩子自主意识的尊重,因为12岁孩子已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
2.考量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经济状况,能提供更好生活、教育资源的一方更有优势;还有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良好的环境和品德利于孩子成长。
3.排除不利因素:若一方存在长期吸毒、赌博、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获得抚养权可能性小。

建议父母以孩子利益为重,理性协商抚养权问题。若协商不成,可提供自身优势及对方不利因素的证据,由法院公正判决。

2025-12-25 05:1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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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规定,在处理12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时,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是保障孩子权益的重要准则。
(2)尊重孩子真实意愿是关键因素之一。孩子已具备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其明确的跟随意愿,法院通常会着重考虑。
(3)法院还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经济状况关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资源,能提供优质条件的一方更有优势。此外,生活环境是否稳定、个人品德是否良好等,也都是重要的评判标准。
(4)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像长期吸毒、赌博、患有严重疾病等,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会大幅降低。

提醒:
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时要全面准备,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05:06:10 回复

你好,根据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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