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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分责任情况下,医药费怎样赔付

李** 山东-淄博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4 16:36:08 466人阅读

三七分责任情况下,医药费怎样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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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三七分责任情形下,医药费赔付需根据双方是否为机动车确定流程,先由交强险(若适用)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解析:
三七分责任下的医药费赔付需结合主体类型处理。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先由各自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医药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70%和30%的责任比例分担。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机动车方的交强险先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机动车方通常承担70%,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30%。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直接按70%和30%的责任比例分担医药费。例如总医药费1万元,负70%责任方需承担7000元,负30%责任方承担3000元。若你在处理医药费赔付时,对责任认定或具体金额计算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19: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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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分责任情形下的医药费赔付需结合双方主体类型确定具体流程,优先通过交强险(涉及机动车时)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1.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先由各自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2.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机动车方的交强险先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对方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方通常承担70%,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30%。

3.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无需经过交强险赔付环节,直接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分担全部医药费。例如总医药费一万元时,负70%责任方需承担七千元,负30%责任方需承担三千元。

2025-12-24 18:1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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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先由各自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分担。

(2)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机动车方的交强险先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方承担70%,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30%。

(3)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直接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分担医药费,无需经过交强险赔付环节。

提醒:
不同主体类型的医药费赔付流程存在差异,涉及交强险赔付的需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若对责任比例或赔付金额有异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处理。

2025-12-24 18:0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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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先由各自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医药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分担。

(二)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先由机动车方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医药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方承担7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30%的责任。

(三)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直接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分担医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25-12-24 17:5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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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医药费赔付先由各自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超出限额的部分按三七的责任比例分摊。

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先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医药费,超出部分通常机动车承担七成,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三成。

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医药费无需经过保险先行赔付,直接按照各自承担的三七责任比例分摊。

举个例子,总医药费一万元的情况下,承担七成责任的一方需支付七千元,承担三成责任的一方支付三千元。

2025-12-24 17:40:3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非医保用药部分。  一般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中都会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这是一种格式条款。那么在理赔中,是否就需按照车主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进行赔偿,只在医疗费用中就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偿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其实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于该条款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责任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对医疗费用赔付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应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报销标准确定。因治疗确需使用标准以外的药品,被保险人主张列入保险赔付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药品不属于治疗必需药品的除外。”可知,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认为不需赔偿的药物应举证是不属于治疗必须的药物。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进行赔偿。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受伤者依法得到赔偿,而且上述两种险种属商业性质的保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福利性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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