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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诉求算败诉了吗

黄* 江西-抚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24 11:59:27 380人阅读

法院不支持诉求算败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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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法院完全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时,一般可认定为败诉,当事人应考虑是否有新证据或合理理由进行上诉。
(二)若部分诉求获支持、部分未获支持,不能简单认定败诉,可分析未获支持部分的原因,看是否能补充证据再次争取。
(三)对于法院未支持的部分事项,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等后续程序解决,在终审结果出来前不能定论败诉,需积极准备后续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25-12-24 18: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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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支持诉求不等于败诉,败诉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若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般算败诉;若部分诉求获支持,部分未获支持,不能简单认定败诉。

3.法院仅对部分事项未支持,当事人可上诉,终审结果出来前不能定论败诉。判断是否败诉要综合案件审理和后续程序,不能一概而论。

2025-12-24 18:1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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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不支持诉求不一定是败诉,需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和后续程序走向判断。
法律解析:
败诉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若法院完全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一般构成败诉。但要是当事人部分诉求获支持、部分未获支持,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败诉。而且,若法院只是未支持诉求中的部分事项,当事人可对未支持部分进行上诉等后续程序,在终审结果出来前也无法定论为败诉。所以,不能仅依据法院不支持诉求就判定败诉,而要全面考量。如果您在诉讼中遇到类似情况,对是否败诉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24 16:4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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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支持诉求不能直接等同于败诉。败诉的判定需依据当事人是否最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若法院完全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一般构成败诉。但当当事人部分诉求获支持、部分未获支持时,不能简单认定为败诉。
3.若法院仅对诉求中部分事项未支持,当事人可对未支持部分进行上诉等后续程序,在终审结果出来前也无法定论败诉。
4.判断是否败诉,要综合整个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后续程序走向。不能仅依据法院不支持诉求这一点就一概而论。所以面对法院不支持诉求的情况,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同时要理性看待诉讼结果。

2025-12-24 14: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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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败诉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完全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一般构成败诉。
(2)当当事人部分诉求获支持,部分未获支持时,不能简单认定为败诉,这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需综合考量。
(3)若法院只是对诉求中部分事项未支持,当事人可对未支持部分进行上诉等后续程序,在终审结果出来前,不能定论为败诉。所以判断是否败诉,要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和后续程序走向,不能仅依据法院不支持诉求就下结论。

提醒:
遇到法院不支持诉求的情况,不要轻易认为自己败诉,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若对结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3:24:3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吗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两大类情况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主张由其承担自己在案件中产生的律师费。  一、第一类是双方约定的情形  在合同纠纷案件,或者在非合同纠纷、但原被告之间曾订立过与案件争议相关的文书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那么在或仲裁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胜诉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的支持。  但是这一需要注意的是,在拟定这样的文书内容时,相应条款必须明确写明是“律师费”,而不能以“法律费用”、“其他费用”、“合理费用”等一言概之,因为如此笼统的约定,在法律上均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对这类约定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若协议中没有明确是“律师费”,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往往是不作处理的。    二、第二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依据我国现行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案件或情形中,是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而非全部)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可以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9、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版)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这一规定取消了先前规定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超过胜诉金额10%的硬性规定,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如果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原告要败诉方承担其律师费用,还需要在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与所委托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等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胜诉方具体能够得到支持的金额,是依据具体案件性质、个案情形、原被告双方在案件中的过错划分等等,由法庭基于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并不一定是所提供律师费发票上的金额。通常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不是发票或其他材料上列明的全部的律师费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南山一审认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2010年8月4日至5日,《晶报》、《深圳晚报》等媒体以“不擅发言经理让员工学叫”、“一桩劳资纠纷案牵出一件荒唐事——经理让员工学叫”等为题,对涉案事件进行了报道,同时,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2名员工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张某曾多次让员工学叫的事实。而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这一事实本身并未否认,只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此,确认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侵犯三原告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三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全部予以支持。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下午,市中级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学叫”事实的重要证据是该公司22名离职员工的证言,这22人均与该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退一步说,即便经理要求员工学叫,也是经理的个人行为,是句玩笑话,与公司并无关联。三名员工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经理要求员工学叫一事,当时部门的20多名员工全都听见,可以作证。庭审后,该律师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是台资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一直交流不多,因理念问题双方之间矛盾由来已久。三名员工均来自偏远农村,对于上台发言很不习惯,本来评上“品质之星”是件高兴的事,还领到了奖品,但没想到因为发言不满5分钟便被经理要求学叫。该事件发生后,这个部门的20多名员工都选择了辞职。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郭彪)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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