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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拆迁房屋怎样继承

张* 四川-达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24 09:04:20 351人阅读

二婚婚前拆迁房屋怎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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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房屋性质很关键,若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其拆迁所得权益归该方个人。
(二)继承时,有遗嘱按遗嘱执行,没遗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二婚配偶、亲生子女、被拆迁方父母都有继承权。
(三)各继承人通常均等继承,但对被拆迁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具体继承份额和方式依实际情况与法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12-24 16: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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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房屋性质,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其拆迁权益仍归该方。

2.继承规则:被拆迁方去世,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婚配偶、亲生子女、父母均有继承权。

3.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具体依实际和法律确定。

2025-12-24 14:3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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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方婚前个人房屋拆迁所得权益仍属该方个人财产;被拆迁方去世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二婚配偶、亲生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继承份额一般均等,特殊情况可调整。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权益自然也归个人所有。在继承环节,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二婚配偶和亲生子女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通常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但考虑到扶养情况等因素,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有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具体继承事宜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如果您在房屋拆迁权益及继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13:0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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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所得权益归属与房屋性质相关,若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其拆迁所得权益仍属该方个人财产。在继承问题上,被拆迁方去世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二婚配偶、亲生子女、被拆迁方父母均有继承权。
3.各继承人通常均等继承,但对被拆迁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4.建议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各继承人先友好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和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解决争议。

2025-12-24 12:0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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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屋性质对拆迁权益归属有重要影响,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其拆迁所得权益仍为该方个人财产,这体现了对个人婚前财产权益的保护。
(2)在继承问题上,遵循遗嘱优先原则,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二婚配偶、亲生子女以及被拆迁方的父母都在法定继承范围内。
(3)各继承人通常均等继承遗产,但存在特殊情形。对被拆迁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

提醒:
继承情况复杂,不同家庭实际情况差异大,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0:42:34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贺楠作为继承人,分家析产取得房产,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既是享受公民的民事权利,又是法律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房管部门登记机关相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具有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义务,但这类的配合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纠纷中,贺楠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故房管部门登记机构拒绝受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当之举。鉴于上述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可以建议贺楠持有关登记手续再次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管部门仍拒绝且无明确答复,贺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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