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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追致摔伤,该由谁承担赔偿

李** 河南-周口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2.24 07:03:31 474人阅读

被人追致摔伤,该由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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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追人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摔伤,追人者担主要赔偿责任;若追人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自身有过错会减轻追人者赔偿责任。
(二)处理时及时就医,保留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
(三)与追人者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定责任及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12-24 13: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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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判定:追人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摔伤,如恶意追逐行为不当,追人者担主责;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正常追逐意外致伤,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若自身有过错,可减轻追人者责任。

2.处理办法:及时就医,保留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先与追人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走民事诉讼,由法院定责和赔偿额。

2025-12-24 12:3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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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追人致他人摔伤的责任承担需区分情形,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追人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受伤者应及时就医保留证据,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追人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恶意追逐且行为明显不当导致他人摔伤,这种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追人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追人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正常追逐中的意外致他人摔伤,就需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若被追者自身有过错,可减轻追人者赔偿责任。受伤者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能为后续协商或法律诉讼提供有力支撑。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民事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判定责任和赔偿数额。若你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24 11:5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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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人致摔伤的责任判定需区分情形。若追人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追逐且行为明显不当致他人摔伤,追人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追人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正常追逐中因意外导致他人摔伤,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若被追者自身对摔倒有过错,如未注意路况等,会减轻追人者赔偿责任。
2.处理此类情况,伤者应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如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
3.伤者可先与追人者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责任及赔偿数额。

2025-12-24 10:1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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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追人行为导致他人摔伤,责任承担需区分情形。若追人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像恶意追逐且行为明显不当,追人者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若追人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正常追逐中因意外致他人摔伤,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若被追者自身对摔倒有过错,如未注意路况,会减轻追人者赔偿责任。
(3)处理此类情况,被追者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之后可先与追人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定责任和赔偿数额。

提醒:
处理这类纠纷证据很关键,务必及时收集保留。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08:53:58 回复

【法律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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