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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立案什么标准

李* 广西-崇左市 刑事立案咨询 2025.12.24 06:34:20 443人阅读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立案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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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林业从业者,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在收购林木时,要查看林木来源的合法证明,避免收购到盗伐、滥伐的林木。
(二)普通民众如果发现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三)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收购市场的监管,定期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人的林木来源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24 13: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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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有两种:一是收购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千株以上;二是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非法收购”指为赚钱,未经批准买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包含收购珍贵树木或重点保护植物、收购数量大破坏森林资源等。
3.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12-24 11:3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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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达二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千株以上,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非法收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盗伐、滥伐的林木。当收购的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达到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就满足立案标准。“情节严重”涵盖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以及收购数量较大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等情况。这些行为严重危害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机关会依法对涉事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大家遇到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4 10:1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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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达到一定标准会被立案追诉并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一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二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收购”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涵盖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以及非法收购数量较大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等情况。

为避免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林木收购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不收购来源不明的林木。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对非法收购行为的认识。

2025-12-24 08:2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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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收购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就会达到立案条件。这是从数量角度对该犯罪行为的界定,表明了一定规模的非法收购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2)“非法收购”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这突出了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故意性,区别于正常的林木交易行为。
(3)“情节严重”的情形多样,如收购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因数量大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等。这些情况反映出该罪不仅关注数量,还重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

提醒:
不要进行非法收购林木的行为,要确保收购渠道合法合规。不同的案情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若涉及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08:12:10 回复

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一)性质不同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二)对象不同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一、什么是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二、如何区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其三,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4、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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