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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后续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表示要售卖、实际售卖或进口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完成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的,不属于专利侵权。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经过中国领土、水域、空域时,依据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运行需要在设备装置中使用相关专利的,不侵犯专利权。
纯粹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相关专利的行为,不算专利侵权。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生产、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或专门为此目的生产、进口这些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2025-12-24 10: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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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根据专利法规定,存在五种法定情形,即便使用相关专利也不构成专利权侵权。
法律解析:
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但为平衡创新保护与公共利益,专利法明确了五种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情形。具体包括1.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时,依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相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此制造进口上述产品的。若对自身行为是否属于上述专利侵权例外情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判断。
2025-12-24 09:4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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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专利权侵权,这些情形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与技术应用的合理性。
1.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后续对该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均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则保障商品自由流通,防止专利权人对同一产品的权利过度延伸。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相关行为的,不属于侵权。该情形保护专利申请前已开展的合法生产行为,确保前期投入不受专利授权影响。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时,为自身需要在装置或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且符合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的,不构成侵权。此规定符合国际运输惯例,保障国际交通顺畅。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相关专利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该条款鼓励技术创新与学术探索,允许科研人员合理利用现有专利技术开展研究。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此类审批制造、进口相关产品的,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则加快医疗产品审批进程,让公众更快获得必要医疗资源。
为避免侵权争议,相关主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涉及专利产品二次流通时,应保留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主体的销售凭证,明确产品合法来源。
其次,专利申请前已生产的主体,需留存制造、使用的相关证据,如设备清单、工艺文件等,证明行为在原有范围进行。
最后,科研机构或医疗企业使用专利技术时,应明确行为目的并留存证明材料,确保符合科研、实验或行政审批要求。
2025-12-24 08:2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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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专利权侵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属于专利权侵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权侵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属于专利权侵权。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上述目的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专利权侵权。
提醒:
若遇到专利相关纠纷,需先确认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不侵权情形,如无法自行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2025-12-24 08:1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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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售出产品的后续利用不构成侵权。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他人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二)先用权人的原有范围使用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的主体,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相关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据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不构成侵权。
(四)科研实验目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相关专利,不属于侵权行为。
(五)行政审批所需信息相关的专利使用不构成侵权。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或专门为此制造、进口上述产品,不视为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5-12-24 07:25: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