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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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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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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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赌博犯罪嫌疑人需综合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判断,只有同时满足主观上的营利目的与客观上的法定情形,相关人员才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犯罪嫌疑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观方面需具备营利目的。即行为人的核心目标是通过赌博活动获取钱财收益,若仅为日常消遣娱乐、打发时间而参与赌博,未以获利为明确目标,则不满足该主观要件。
2.客观方面需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聚众赌博,即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且满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中的任意一项;二是以赌博为业,指行为人长期依靠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将赌博作为稳定的收入途径。
3.若同时满足上述主客观条件,实施相关赌博行为的人员就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赌博犯罪嫌疑人,后续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需具备营利目的。即犯罪嫌疑人通过赌博活动获取钱财的意图,若仅为消遣娱乐,无获取钱财的目的,则不符合赌博犯罪的主观要件。
(2)客观方面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具体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二是以赌博为业,指将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
提醒:
若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主客观条件,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犯罪嫌疑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避免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人士。
(一)主观方面判断标准。需确认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即通过赌博行为获取钱财。仅为消遣娱乐、没有获取钱财意图的,不构成赌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二)客观方面判断标准。有两种情形可认定。一是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满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的其中一种情形。二是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内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认定赌博犯罪嫌疑人需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主观层面,需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即通过赌博获取钱财,若仅为日常消遣娱乐,则不构成该类嫌疑。
客观层面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满足抽头渔利累计五千以上、赌资累计五万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以上任一条件;二是长期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资金的来源。
当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主客观条件时,相关人员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犯罪嫌疑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结论:界定赌博犯罪嫌疑人需结合主客观两方面判断,主观需具有营利目的,客观需满足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情形。
法律解析: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即通过赌博活动获取钱财,仅为消遣娱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客观上,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二是以赌博为业,指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若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主客观条件,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就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犯罪嫌疑人,一旦符合标准,相关人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犯罪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行为性质,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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