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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债务转让责任吗

郭** 四川-乐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1 05:24:04 400人阅读

债务承担债务转让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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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承担分两种,责任有别。免责债务承担,原债务人退出,新债务人担全责,原债务人对转移债务不再负责。
2.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和原债务人共担责,双方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
3.债务承担一般要债权人同意才有效,是否担责依具体承担方式而定。

2025-12-21 10: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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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承担分免责和并存两种,责任承担不同,是否承担债务转让责任需依具体方式判断。
法律解析: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里,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对已转移债务不再负责。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二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并且,债务承担通常需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不同的债务承担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遇到债务承担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2025-12-21 10:0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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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承担分为免责和并存两种,责任差异显著。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新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转让债务后无需再承担已转移的债务责任,但需确保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对债权人不生效。解决措施是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3.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后与原债务人共同担责,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债权。建议第三人在加入前充分评估债务情况和自身偿债能力,避免风险。总之,判断是否承担债务转让责任,要依据具体承担方式确定。

2025-12-21 08:1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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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免责的债务承担特点鲜明,原债务人彻底脱离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全面承担债务责任。这意味着原债务人对已转移的债务无需再负责,债务责任完全转至第三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所不同,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后,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3)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是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所以判断是否需承担债务转让责任,关键在于具体的债务承担方式。

提醒:
进行债务承担时,务必取得债权人同意。不同债务承担方式下责任差异大,建议咨询以明确自身责任。

2025-12-21 07:1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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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进行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想摆脱债务责任,需确保债务承担经过债权人同意,之后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原债务人对已转移债务无需再负责。
(二)要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后,要做好与原债务人共同偿债的准备,因为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025-12-21 06:00:51 回复

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可不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可以。一、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2、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3、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二、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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