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明确交易双方需按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若一方违约,债权人可要求对方继续履约、采取弥补措施或赔偿损失,保障自身合同权益得到落实。
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融资和实现债权的新渠道。债权人可将未收回的账款转让给保理方,提前获取资金用于周转。
担保制度方面,民法典拓宽了担保合同的类型范围,优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能更便捷地通过担保财产获得清偿。
合同保全环节,债权人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权利。若债务人拖延行使自身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向相关方主张权利;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结论:民法典通过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保理合同制度、担保规则优化、合同保全措施等多个维度,全面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在合同编中,民法典明确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确保合同债权得以实现。新增的保理合同规定,允许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提前获得资金,为债权实现和融资提供新途径。担保制度方面,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优化担保物权实现规则,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更便捷地通过担保财产受偿。合同保全环节,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该权利;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如果您在债权实现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了解如何具体运用这些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精准的法律指导。
民法典从多个维度构建起保障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体系,通过合同履行约束、新型交易工具引入、担保机制优化及债权保全措施完善等方面,全方位为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1.合同编强化债权实现基础。明确当事人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时,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直接保障合同债权的落实。
2.新增保理合同拓宽融资与债权实现路径。债权人可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方式,提前回笼资金,既解决短期资金需求,也为债权变现提供灵活渠道。
3.担保制度优化提升债权保障力度。扩大担保合同覆盖范围,简化担保物权实现流程,让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更高效地通过担保财产获得清偿。
4.合同保全机制筑牢债权安全防线。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影响到期债权实现时,以自己名义主张相关权利;也可通过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
法律分析:
(1)民法典合同编明确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直接保障债权人合同权益的实现。
(2)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规定,债权人可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方式提前获得资金,为债权人融资和债权实现提供了新的途径。
(3)担保制度方面,民法典扩大担保合同范围,优化担保物权实现规则,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更易通过担保财产获得清偿,增强债权的安全性。
(4)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醒:
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如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保理业务中应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因基础合同问题导致保理权益受损。
(一)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细节,例如具体的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为后续主张权益提供清晰依据。
(二)若持有应收账款且需资金周转,可通过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提前获取资金,选择保理商时需确认其资质,并明确保理类型及风险承担条款。
(三)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优先选择抵押或质押等需登记的担保形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设立,以便债务人违约时优先受偿。
(四)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及债权状况,若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无偿处分财产等损害自身债权的行为,及时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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