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夫妻分割股票类财产时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股票增值性质、股票类型等原则判决,如管理操作产生的增值属共同财产需分割,市场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不分割,可流通股票按比例分配或补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或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股票增值部分的认定,若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后婚后进行管理操作,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仅因市场因素自然增值的,属个人财产不分割。第二,可流通股票的分配,法院可按数量比例分配,难以按比例分配的,由一方获得股票并按分割时市场价格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形式的股票,非股东一方想成为股东,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成为股东;否则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若在股票分割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优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结合股票的购买资金来源、增值原因、股票类型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作出处理。
1.关于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认定。若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婚后通过自身管理操作(如频繁交易、分析决策等)导致股票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若仅因市场整体波动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则仍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可流通股票的分割方式。对于能够在证券市场自由交易的股票,法院通常会按照股票数量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双方;若因股票数量、价格波动等原因难以按比例分配,可由一方取得全部股票,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以分割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为计算依据。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形式股票的分割规则。若股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持股一方希望成为公司股东的,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获得股权成为股东;若未满足上述条件,则由持股一方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1)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分割方案后按方案执行。
(2)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婚后进行了管理操作,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若仅因市场因素自然增值,则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对于可流通股票,法院可按数量比例分配给双方;若难以按比例分配,可由一方获得股票,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补偿数额按照分割时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形式的股票,非持股一方希望成为公司股东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才可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提醒:
分割股票时需明确增值部分的性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提前了解其他股东的态度,避免后续纠纷;不同情形下的分割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一)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分割方案。
(二)协商不成的,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婚后未进行管理操作,仅因市场因素自然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若婚后进行了管理操作,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三)对于可流通股票,法院可按数量比例分配;难以按比例分配的,可由一方获得股票,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依据分割时股票市场价格确定。
(四)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形式的股票,非股东一方想成为公司股东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才可分割股权成为股东;否则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股票收益属于投资的收益能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要双方没有进行特殊约定。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收益做了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对股票收益未做约定的,由双方进行协商进行财产的分割;双方对股票收益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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