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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怎样约定让共同债务归一方承担

黄** 江西-新余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0 14:01:20 433人阅读

夫妻怎样约定让共同债务归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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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可书面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承担。协议需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债务的种类金额产生时间,清晰写明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无需负责。签订协议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若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债务。按约定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承担后,可依据协议向约定承担的一方追偿。此外,协议内容不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您对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操作或后续追偿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12-20 1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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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

1.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应包含双方身份信息、债务的种类金额产生时间等关键细节,清晰写明债务由一方独自承担,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2.协议签订需满足自愿平等条件。必须由双方在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自愿协商达成,确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3.协议对债权人的约束力有限。若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仍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4.非约定承担方的追偿权利。按照协议无需承担债务的一方,若被债权人要求偿还了债务,可依据协议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追偿。

5.协议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约定内容若侵犯债权人权益,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025-12-20 17: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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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承担,协议需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债务的种类、金额、产生时间,以及清晰载明该债务由特定一方承担、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的内容,确保协议条款具体且无歧义。

(2)协议的签订需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需按协议履行内部的债务承担义务;若一方实际承担了协议约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债务,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4)协议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债权人不知晓该协议的存在,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只有当债权人明知协议内容时,才应向协议约定的承担方主张债权。

(5)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约定将全部共同债务归无偿还能力的一方承担,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相关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提醒:
夫妻签订此类协议时,建议尽可能将协议内容告知债权人并留存相关证据,以减少后续被追责的风险;若因债权人不知情导致非约定承担方偿还债务,需保留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向约定承担方追偿。

2025-12-20 16: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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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内容需明确具体。应包含双方身份信息,债务的种类、金额、产生时间,清晰约定该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无需负责。

(二)签订协议需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双方需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债权人不知道该协议,仍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四)承担债务后可追偿。按协议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若被债权人要求承担了债务,可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5-12-20 15: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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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协议内容需包含双方身份信息、债务的具体种类、金额及产生时间,并明确写明该债务由特定一方负责偿还,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协议的签订需基于双方自愿和平等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

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若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若按约定无需承担债务的一方实际偿还了债务,可向约定应承担的一方追偿相应款项。

需注意,约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025-12-20 14:25:58 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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