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仲裁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只约束仲裁协议的签署方,若股东未签协议,无法直接追加。
2.特殊情形下,股东与仲裁案紧密关联,如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债权人可先诉讼确定股东责任。
3.若仲裁裁决未完全履行,可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股东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律规定判断。
结论:
仲裁中一般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仅对仲裁协议约定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在特殊情形下,可通过诉讼确定股东责任,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
法律解析:
仲裁具有自愿性,其效力仅及于仲裁协议的签署方。若股东未签署仲裁协议,正常情况下不能直接被追加到仲裁程序中。然而,若股东与仲裁案件关联紧密,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先通过诉讼确定股东责任。若仲裁裁决未完全履行,可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仲裁程序追加股东需结合具体情况,严格依法判断。如果遇到仲裁中追加股东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一般情况下仲裁不能直接追加股东,因为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其效力仅及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当事人,未签署仲裁协议的股东通常无法直接被追加进仲裁程序。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股东与仲裁案件关联紧密,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存在连带清偿责任等,债权人可先通过诉讼确定股东责任。
3.若仲裁裁决未完全履行,可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
一是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若可能涉及股东责任,可明确将股东列为仲裁协议当事人。二是债权人发现股东存在损害自身利益行为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确定股东责任。三是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
法律分析:
(1)仲裁以自愿为原则,其效力仅及于仲裁协议的签署方。所以一般情况下,若股东未签署仲裁协议,不能直接将其追加进仲裁程序。
(2)在特殊情形下,若股东与仲裁案件关联紧密,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对公司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等,债权人可先通过诉讼确定股东责任。
(3)若仲裁裁决未完全履行,债权人可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仲裁程序追加股东要结合具体情况,严格依法判断。
提醒:
仲裁追加股东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正常流程中不能追加非仲裁协议签署股东,应尊重仲裁自愿原则,仅对协议约定的当事人进行仲裁。
(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对公司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先通过诉讼确定股东责任。
(三)若仲裁裁决未完全履行,在执行阶段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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