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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在何种情况下要求进行清算

张** 四川-攀枝花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17 10:35:53 459人阅读

股东可在何种情况下要求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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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自行解散后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股东可采取措施。公司因多种情形解散时,需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若逾期未成立,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以保障公司清算程序正常进行。
(2)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满足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进而进入清算程序。这为股东在公司陷入困境时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提醒:
股东在行使上述权利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符合清算条件。不同公司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17 18: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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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司自行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股东应留意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间,在十五日期限过后,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材料可包括公司解散的相关文件等。
(二)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收集能证明公司经营困难及股东利益受损的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之后按程序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25-12-17 16:3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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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自行解散后未及时清算: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等情形解散,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若逾期未成立,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司法强制解散后的清算: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进入清算程序。

2025-12-17 15:0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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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股东可在公司自行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这两种情形下要求进行清算。
法律解析:
依据公司法,公司自行解散时,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需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逾期未成立,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另外,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进入清算程序。若遇到类似公司清算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17 13: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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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公司法》要求清算。公司自行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致股东利益受损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是股东要求清算的两种法定情形。
1.公司自行解散后,若出现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若逾期未成立,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受损,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进而进入清算程序。

建议股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和清算情况,遇自行解散逾期不清算及时申请法院介入;符合经营管理困难条件时,积极行使权利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17 12:34:48 回复

一、什么情况要进行清算(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二、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有哪些依据公司法和最高《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股东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1、清算责任,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解散后依法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自愿主动地履行清算义务,积极地组织清算人实施清算行为,则不需要承担清算责任。但是,在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因其违反法定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清算义务转化为清算责任,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由强制其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2、清算赔偿责任,因清算义务人消极的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等,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因此,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作为的民事主体,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出现了解散事由,公司在清算终结前其人格继续存在,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但有限责任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不是绝对的或者无条件的,超出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解散后,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公司清算程序由于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而无法启动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启动,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法理精神,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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