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股东享有收益权,主要包括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但该权利的实现需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并非绝对可实现。
法律解析:收益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分红权方面,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分取公司利润,但公司需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剩余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方面,公司清算时,财产在依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不过,若公司无盈利或存在亏损,或公司章程对收益分配有特殊限制,股东的收益权可能无法实现。若你对股东收益权的行使条件、受限情形等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边界并维护合法权益。
股东的收益权是其作为公司投资者的核心权利之一,主要通过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两种形式体现,但该权利的实现并非绝对,会受到公司盈利状况、章程规定等因素的限制。
1.分红权是股东收益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分取公司利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向股东分配红利。
2.剩余财产分配权是股东在公司清算阶段享有的权利。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其财产需先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若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股东的收益权并非随时都能实现,存在多种限制情形。若公司当期没有盈利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无法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章程对收益分配设置了特殊条款,比如约定特定条件下暂不分红或限制剩余财产分配方式,股东的收益权也会相应受限。
法律分析:
(1)收益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主要体现为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
(2)分红权指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公司利润,公司需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再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
(3)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清算时的权利,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4)股东收益权的实现存在受限情形,若公司无盈利或有亏损,或公司章程对收益分配有特殊限制,股东的收益权可能无法正常行使。
提醒:
股东应关注公司章程中关于收益分配的条款,若收益权受到侵害,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具体解决方案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一)行使分红权时,股东应先确认公司是否已完成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程序,若有剩余税后利润,可依据实缴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申请分红。若公司盈利但长期不分红,且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利。
(二)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权时,需待公司清算程序完成,即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欠税后清偿所有债务,剩余财产方可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若清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分配,股东可要求清算组纠正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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